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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主恶意违约就该这么判:房子必须卖、再赔几十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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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卖方因房产涨价而毁约,买方果断依法维权。结果毁约者“偷鸡不成蚀把米”,不但房子保不住,还要额外承担20万元的违约金!赞!!

作者/杨文战律师 转载请在文首标明作者及《实用法律知识》微信号 lawyerywz

每轮房价大涨都伴随着房主大量毁约引起的纠纷,有的甚至公开宣称“你不加价我就违约,宁愿赔违约金也不卖了,反正我再加价转卖房子也有得赚!”尤其是这轮房价上涨幅度,普遍已超过通常约定的违约金标准了。

为什么这些不诚信的人这么有底气呢?因为依据以往实践来看,这些不诚信的行为有很大可能占到便宜。有些是买主怕多事忍让了,也有买主想维权却发现依法维权不那么简单,甚至未必能让不诚信者受到足够的惩罚。

比如杨律师之前在“房价上涨、卖家悔约怎么办?来学“降龙十八掌”!”(点击可查看)一文中曾经提到过“如果合同约定买方通过贷款方式购房,卖方毁约不配合贷款,买方想要得到房产,必须自行筹备剩余房款,并在诉讼时向法院证实自己的付款意向和能力。有能力支付剩余房款,法院可判决履行、过户。”但自筹款项毕竟要增加负担,如果买方没办法筹集到剩余房款,法院通常是没法支持过户要求的。这时恐怕只能选择解约,并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了。

很多人觉得法院的这种处理方案不太公平,明明合同约定的是贷款购房,但是诉到法院却不能支持,还得自筹款项支付全部房款。不是所有的守约买方都有能力筹款支付的,即使有能力支付也有不小的资金压力和损失。实用法律知识

法院这样处理也有一定原因,但这里杨律师对此就不详细分析了,我们只谈实务,目前的实践来看法院确实是这样处理的。

但法院处理这类案件,如果买方自筹款项让法院支持继续履行合同过户,毁约的卖方却没什么损失,最多支付一定数额的延期履行的违约金。这种违约成本和其可能的收益相比不成正比的情况,肯定给很多人敢于毁约的底气!

据《中新网》报道,近日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在碰到一起房主恶意违约案件作出了不太一样的判决,不但判决房主要把房子继续过户给买家,还判决房主一次性支付违约金20万元。

【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房主周女士作为甲方与买主及中介签订《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约定甲方将其位于鼓楼区的一套房屋以370万的价格出售给乙方。并约定乙方先支付定金10万元,首付款为110万元(含定金10万元在内),第二期房款255万元通过银行贷款方式支付,具体以银行放款日为准。并约定于2015年11月30日前办理过户手续。双方在合同中还约定如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或毁约的,应承担违约金20万元。

合同签订后乙方先支付了10万元定金,10月19日又支付70万元购房款用于周女士还清原银行贷款,办理房产解押手续。

在买主支付80万元购房款后,周女士即表示反悔,要求至少加价10万元,理由是房价一直在涨,若仍按合同价卖房自己就亏大了。因买主不同意加价,周女士决定单方违约,拒绝继续履行合同。

【法院审理及判决】

买方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周女士继续履行《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并支付违约金20万元。起诉的同时,还申请法院查封了周女士名下的那套涉案房产。

案件审理期间,因卖方拒绝配合贷款,买方向法院表示可以全款支付房款。经审理法院最终作出判决:

原告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支付剩余房款;

被告在原告付款后五日内协助原告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并在权属登记变更后五日内将房屋交付原告;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买主支付违约金20万元。

对这样的判决,杨律师表示赞!本案法院不但判决要继续履行合同把房产过户给买方,而且考虑到因被告恶意违约给原告造成的维权成本的增加,及不能按原约定贷款而改为全款支付所增加的负担,判决被告要承担20万元违约金。这项内容充分才是对不诚信的毁约者的真正制裁!

卖方因房产涨价而毁约,最终的结果是要按原来的合同履行将房子过户给买方,而且还要额外承担20万元的违约金。可以算是“偷鸡不成蚀把米”!

这样的判决给毁约者敲响了警钟!如果不是“偷鸡不成蚀把米”而是“偷鸡不成就算了”,毁约者得不到足够的惩戒、不付出足够的代价,就会不断的涌现出更多的人违约!

如果类似案件中,每一个不诚信的违约者都付出足够的代价,让大家都知道违约得不到好处,只能吃大亏,让所有后来者能引以为戒,相信敢于违约的人就没那么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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