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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TV《热线12》“两份遗嘱背后”中法律问题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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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文战律师 发表于 12-10-30 11:04:3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杨文战律师 于 12-10-30 11:06 编辑

   栏目视频地址:http://news.cntv.cn/program/rexian12/20121029/105244.shtml


   本期“热线12”栏目的直播内容是一个比较复杂的民事案件,一件事情,经历过一系列的数次诉讼,当事人选择的诉讼应对方案和法院的判决也有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我做为嘉宾律师参与本次直播,但演播室的时间毕竟有限,有些法律问题可能无法即时说清、说透,在此重新分析一下。
     案情梗概:
1962年,12岁林茂泽父母离异,随父亲来到江西南昌生活。之后父亲与继母赵明方结婚,育有两个女儿林松、林云。
1970年,父亲林金衡与继母离婚,搬进单位分配的房子里。
1999年,林茂泽搬来与其同住,并花了5万块钱,装修了这个房子。
2004年,林茂泽与妹妹因房子闹得不愉快,林茂泽从父亲家搬出来,住在妻子的姐姐家。随后,妹妹林松搬了进去。
2007年,林金衡病危住院,写了第一份遗嘱:该房林茂泽获60%份额,两个妹妹各15%,继母10%。其中,两个妹妹和继母部分,由林茂泽支付补偿,写了10万元欠条,并与父亲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房管局到医院办理了过户手续,房子到了林茂泽名下。
2007年12月,继母与父亲将林茂泽告上法庭,并出示了继母与父亲1990年复婚的结婚证,但结婚证的名字与身份信息不符。一审判决撤销林茂泽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该房属于林金衡与赵明方的夫妻共同财产。
2008年,林茂泽提起上诉,对结婚证提出异议。二审判决,撤销一审该房属于林金衡与赵明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内容,但维持一审撤销房屋买卖合同的结论。就在二审判决书下来前,林金衡去世。
2009年,继母和两个妹妹将林茂泽告上法庭,要求继承房产。
2010年,法院依据林金衡第二份遗嘱(两个妹妹各一半份额)进行调解:两个妹妹分别1/4份额,支付林茂泽5万,且林茂泽要协助两个妹妹办理过户手续。
2011年,房管局收到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对林茂泽的房产证予以注销,变更房产证为继母1/2份额,两个妹妹分别1/4份额,发放房产证。
2012年8月,林茂泽将区政府告上法庭,要求判定林金衡与赵明方的结婚证无效。
2012年9月,法院以林茂泽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和已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并未受理此案。
    杨文战律师分析:
   
    1、父亲和继母早就离婚了,林茂泽也不知道他们复婚的事,可在庭审中继母拿出了一张与父亲复婚的结婚证,导致这次过户被撤销。但在这张结婚证上,继母名字与她身份证名字不符,怎么就能确定他们复婚的事实呢?
   分析:结婚证上的名字与当事人的名字不同,提供结婚证的赵明方应该提供其它证据来证明这结婚证真的是她和林金衡的结婚证书,比如婚姻登记机关的档案留存的登记资料,再比如公安机关提供的赵梅芳为赵明方曾用名的相关证明等。如果不能提供这类证据,法院不能单以这个名字不符结婚证认定赵明方与林金衡在90年已复婚。对这个问题,即使林茂泽当庭没有提出质疑,法官也有义务予以核实确认。
    2、片中我们看到,起诉林茂泽的除了继母,还有他的父亲。我们不知道老人为何刚把房子给了儿子,又将儿子告上法庭的原因。但是房子已经过户走了,他能想要就要回吗?
   分析:如果该房是林金衡的个人财产,他自愿以买卖的方式把房产转让给林茂泽,而且已经过户,虽然价格确实比较低,但是它发生在父子之间,之前林金衡也写了遗嘱,把房子给林茂泽的条件是林茂泽出10万补偿给妹妹和继母,这实际是家庭成员间处理财产的一种方式,不能以普通市场交易的标准来衡量。林茂泽按林金衡的要求出具了欠条,对付款时间的问题就已经达成一致了。欠条写了、房子过户了,并不是像一审法院说的那样可以视为未履行,这种情况不符合《合同法》撤销合同的条件,林金衡是无权随意要回房产的。
   但是,如果这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林金衡在赵明方不知情的情况下以极低的价格转让给林茂泽,就侵犯了赵明方的夫妻共同财产权益,赵明方可以据此主张买卖合同无效,就可以要回房产。
    3、最终这套房子继母占了1/2,两个妹妹共1/2。原二审判决中结果中明明撤销了一审判决中这套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为什么继母最后还有份?
    分析:其实二审在判决结果中撤销了这句话,但仍然认为这套房是夫妻共同财产。
    一审赵明方与林金衡起诉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法院判决应该给的结论是撤销还是不撤销,房子是否夫妻共同财产是该不该撤销或确认这次交易无效的原因,而不是法院要确认结果。一审法院把“房产为赵明方与林金衡共同所有”作为判决结果,已超出原告的诉讼请求,这是一审判决的失误,二审在判决结果中撤销这句话是正确的。但二审撤销这句话,却仍然认为他们90年已经复婚了,这房是夫妻共同财产。这在判决查明的事实里可以看到,也是根据这个理由维持了一审撤销这次交易的判决结果。(实际上,无论是一审判决还是二审判决,如果这房真是夫妻共同财产,单方低价转让,应是合同无效,而不是撤销。)
   当然,对于结婚证上的名字与赵明方身份信息不符的问题,二审法院是否进行了审核,又是根据什么认定结婚证属实,从判决内容中我们没有看具体说明。这应该是这个案子的一个疑点。
  4、五年来,林茂泽从房屋所有者,到现在一点没他的份,案子现在已经终审了,他该怎么办?还能要回属于自己的那份吗?
  分析:他是通过签订买卖合同的方式得到这份房产,也是因为买卖合同被撤销失去了这套房产。至于后来由于他父亲去世产生的继承权纠纷的调解,实际上是另一个案子。
    这个案子的关键在于法院该不该撤销那份买卖合同,该不该撤销的关键是林金衡与赵明方是否于90年再婚。一审和二审法院都认定有这次再婚,但结婚证名字又不符,法院是依据什么认定的,目前没看到。建议找原一审和二审的卷宗,核实法院到底依据什么认确实有这次复婚。如果没有其它有效的佐证,单凭这个结婚证就不应该成为有效证据,那一审和二审法院以这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为由撤销了原买卖合同就是错判了。如果是这种情况,按民诉法规定林茂泽可以在两年内申请再审。现在虽然超过了两年,但判决确实有错误的,林茂泽也可以向做出判决的法院或其上级法院甚至最高院反映这个情况,经核实确实存在问题的,法院也应主动提起再审。或者也可以向检察院反映,申请抗诉。
   至于林茂泽所诉的撤销父亲与继母结婚登记的诉讼,其实一个好的选择,在结婚证名字不符的情况下,应该是提供结婚证的当事人有义务证明该证件为真,而不是林茂泽有责任证明该结婚证为假。
   如果买卖合同不该撤销,房子当时已经过户到林茂泽名下,所有权就算林茂泽的了,林金衡也就不能再立遗嘱把房子给两个女儿,林茂泽按当初约定支付那10万元就可以了,那样的话,也就不该有后来的那个继承权纠纷的调解书了。
     如果经核实林金衡和赵明方确实于90年再婚了,那那个买卖合同确实会因为单方擅自处置共同财产而无效。但是如果他们确实90年复婚了,那不单94年买的这套登记在林金衡名下的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98年买的那套登记在赵明方名下的房产也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第二份遗嘱如果是有效的,但只处分了现在争议的这套房产,对登记在赵明方名下的房产没有提及,按法定继承,林茂泽也有权提出对那套房产中林金衡的份额进行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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