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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兵法:“白领丽人”无端丢饭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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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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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锅 发表于 04-9-16 09:16:0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在一家中外合资企业打工的丁小姐、栗小姐、陈小姐怎么也没有想到,公司会以莫须有的“罪名”提前解除了她们的劳动合同,一份好好的工作说丢就丢了,而公司不但拖欠她们的工资,连公司的大门也不让她们进。近日,发生在北京的一起“白领丽人”劳动争议案,引起了广泛的注意。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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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AN id=ad_dst2></SPAN><STRONG><FONT color=#0000ff>  员工被开除引发纠纷</FONT></STRONG></P>
<P>  北京富裕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裕达)是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外方投资商为香港帕拉沃工业有限公司,中方合作伙伴是朝阳区政府管辖的昆泰房地产开发集团。丁双、栗小娟、陈沫三位小姐分别于2004年1月、2003年7月、2003年9月进入富裕达工作,并依照劳动法与该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P>
<P>  2004年6月7日至11日4天之内,丁、栗、陈三人先后因不同的原因接到了由富裕达公司人事部门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丁、栗、陈等三人在写给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举报信中说:“2004年6月7日,陈沫因关柜门声音偏大,被财务部经理狠打一耳光,且拽住她的手,陈沫痛得失声疾呼,同事们纷纷上前才给陈沫解了围。但是杨吉吉(中方总经理)在当天下午不分青红皂白以‘在办公室滋事’为由将陈沫开除。”“2004年6月10日,公司财务栗小娟因执行董事长指示,不给报销一笔费用,杨吉吉立即以不服从命令为由将其开除。”“2004年6月11日,财务人员丁双因不愿公开自己的电脑开机密码,又被杨吉吉开除。”</P>
<P>  而在富裕达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对三位员工“开除”的理由分别是:</P>
<P>  陈沫“在上班时间到财务部无故踢柜子、打人、出口不逊”,“严重影响了公司的正常工作秩序”;丁双“拒不服从财务经理的工作安排,拒不执行总经理的命令”;栗小娟“在没有任何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绝支付总经理签字的用款支出单,并且拒绝执行总经理的所有指令”。通知书认为,三人的行为都属“情节恶劣,严重违反了公司的制度”,因此,必须解除劳动合同。</P>
<P>  由于双方对解除合同的理由存在不同说法,争议相当大,因此,此事闹到了北京劳动仲裁委。</P>
<P><STRONG><FONT color=#007f00>  仲裁:公司错了</FONT></STRONG></P>
<P>  2004年7月13日,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正式受理了丁双等三人申诉的案件。尽管富裕达公司曾以管辖权为由,要求本案应由朝阳区劳动部门处理,但北京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不为所动,驳回了富裕达的请求,并于9月9日正式公开开庭审议了这起劳动合同争议案。</P>
<P>  经劳动仲裁合议庭公开审理,由该庭发布的调解书表明,丁双、栗小娟、陈沫等三人分别与富裕达公司达成协议。协议称,富裕达公司与丁双、栗小娟、陈沫三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自调解书生效起三日内,富裕达公司分别补发丁双、栗小娟、陈沫拖欠的工资及拖欠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补缴三位员工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以及补发三位员工的餐费、电话费等。该调解书称,上述协议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P>
<P>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北京劳动仲裁委的这份调解书可以证实,富裕达公司解除丁双等三位员工的做法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因而必须予以纠正,恢复三位员工的劳动权利,并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这一调解书生效后,如企业拒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P><SOHUMPBANNER><MP1 />被企业无端开除,但得到了劳动仲裁部门撑腰,重新得到了劳动权利又获得经济补偿,按说丁双等人应该喜笑颜开。然而,三位白领丽人却还是高兴不起来。因为,尽管公司法人代表的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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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AN id=ad_dst2></SPAN>人承诺签了协议,中方管理者可能不当回事,回公司上班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
<P>  据知情人介绍,富裕达公司有关领导之所以公然违法开除员工,其实是公司中方与外方之间潜藏矛盾的一次集中爆发,三位员工只是不幸卷入其中。该知情人透露,富裕达公司成立之初,双方合作比较融洽。但随着公司业务发展,收入增加,工作中一些磕磕碰碰的事情出来了,双方有了“裂痕”。特别在公司总经理人选任免问题上,双方之间产生了尖锐冲突。今年6月,公司法人代表宣布免去由中方指派的总经理的职务,而中方根本不理睬这一决定。于是就出现了丁双等员工执行法人代表的决定,却被中方经理开除的荒唐事。</P>
<P>  富裕达公司法人代表、马来西亚商人黄隆生先生坦言,公司成立之初制定公司章程时,对总经理的任命问题并未规定要由董事会多数同意才算数,而是采取了中方选派、董事会“默认”的方式。黄先生认为,这一不够严谨的方式,确实留下了后患。但同时黄先生认为,无论是按照中国的法律还是依国际惯例,公司的法人代表对公司重大事项负有最高的决策权。因此,罢免某个管理人员在法人代表的职权范围内,而中方合作者不仅不把法人代表的决定放在眼里,还将执行董事长决定的员工无端开除,甚至动用保安阻拦外方员工进入公司的种种做法,是非常令人费解的。黄先生说,北京朝阳区正在兴建CBD,声称希望吸引更多的外商来投资。而像富裕达公司中方合作者的霸道作风,已经伤了外商的心。</P>
<P>  记者就富裕达公司的案子联系采访北京市朝阳区政府,有关部门称,“此事不归政府管”,应由企业自己解决。而富裕达公司中方管理者对这起劳动合同争议案不愿发表意见。在本案做出调解之后,丁双等三位员工究竟能否顺利返回公司上班,或是由法院强制执行,派人“护送”她们去上班,或者,中方仍然坚持开除决定,丁双、栗小娟、陈沫三人的命运值得继续关注。(高初建)</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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