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老乐小屋 于 10-8-9 07:46 编辑
“被夫妻”--转让房产的“母子”却被北京地税局认定是“夫妻”关系
家住在北京市朝阳区育慧里二区的宋老太(女)与刘某是母子俩。2008年4月,儿子刘某将该房的部分产权转让给他的母亲宋宋老太为全部所有。但是,北京市朝阳区地税局第二税务所税务员刘宇在办理核发《契税核定通知书》的时候,却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认定这母子俩房产转移“适用离婚后房产权属变化”,对这次房产免征了契税。
明明是母子,在地税局内却 “被夫妻”了。
还有更离奇的是,刘宇在核发《契税核定通知书》时依据另一份《关于对房屋共有产权变化涉及契税问题的请示的批复》,却是一份“内部批示”。
其结果:这“被夫妻”的娘俩被堂而惶之的免除了彼此之间房屋产权转移的所有契税。
我们可以看看以下佐证材料:
第一份:《契税核定通知书》(朝审地税契核字2008第10011号)。
申请人宋老太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地方税务处《关于对房屋共有产权变化涉及契税问题的请示的批复》被核定“不征契税”。
第二份:《民事判决书》2008朝民初字第18241号
法庭认定:宋老太与刘老先生生育其子刘XX。同时认定:2008年4月24日,宋老太与儿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刘某将房屋共有份额以零款项转让给宋老太。
第三份:《关于对房屋共有产权变化涉及契税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这份《关于对房屋共有产权变化涉及契税问题的请示的批复》和下一份北京地税局《说明》,都是笔者通过北京市地税局政府信息公开得到的答复材料。)
该文件只有发文部门,却没有发文单位。“批复单位:地方管理处”,是国家总局发文?还是北京市局发文?无从知晓!
该“批复”文件是一份没有文号、没有列出发文单位、没有公章的一份打印材料。难道这就是税务机关赖以作为减税的法规文件?
第四份:北京市地税局《说明》-北京地税局政府信息公开回复
北京地税局明确指出:《关于对房屋共有产权变化涉及契税问题的请示的批复》只是对北京市东城区税务局2005年做出的、对个案的一个内部批复。
既然这个《批复》是北京地税局2005年、对东城区的、兄弟四人的、个案答复,为什么北京朝阳区地税员刘宇还在2008年、在朝阳区、在这娘俩房产部分转移的契税核定中,当成国家规范性税收文件使用哪?笔者曾电话中向刘宇询问此事,刘宇给答复是:“我也不清楚,你问我们领导吧!”
可以明确的是:向母亲宋老太转移房产的儿子刘某,也同是北京市地税局稽查X局的税务人员。
这是疏忽?是巧合?还是公开的执法犯法?
得到这份“被夫妻”的《契税核定通知书》后,刘某伙同其母宋老太,将自己已经八十多岁的的亲生父亲刘老先生“合法的”赶出了育惠里住房并遗弃。现在刘老先生无家可归已经两年,仍在向这娘俩讨要自己的居住权益。
这个母子“被夫妻”的背后究竟隐藏了什么?刘老先生讨要房屋居住权的结果如何?我们拭目以待!
所附材料的影印件:
第一份:《契税核定通知书》(朝审地税契核字2008第10011号) 来源:朝阳法院法院庭审调查资料
第二份:《民事判决书》 2008朝民初字第18241号
第三份:《关于对房屋共有产权变化涉及契税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来源:通过北京市地税局政府信息公开得到的答复 材料 第四份:北京市地税局《说明》
来源:通过北京市地税局政府信息公开得到的答 复材料
写于 2010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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