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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 杨雪 窦娟
2005年7月至2007年5月间,被告人尹某伙同于某、张某、代某、李某等人先后在北京市通州区、朝阳区制造15起“交通事故”,利用“碰瓷”非法获利四万余元。
经审查,被告人尹某等人每次作案的车辆均不同,夏利、富康、长安面包车、桑塔纳、捷达等车辆交叉使用,这样既防止使用同一车辆引起事主及公安机关的注意,也防止了车辆的过度损坏。被告人每次选择的作案目标都是违章行驶车辆,多数被害事主系违章左转弯、违章并线,被告人则故意踩刹车制造追尾事故或踩油门撞向违章车辆。每次事故都是被害人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借此索要修理费,实际上,被告人并没有在指定的修理厂修车,而是自己随意做简单的修理,再向事主们索要修理费等各项费用,随后几人分赃。
庭审中被告人供述,每次作案都是在路边等候,一旦发现有违章行驶车辆便想法设法与其相撞。团伙中多人曾是从业多年的出租汽车司机,对交通规则了如指掌,且驾驶技术娴熟。自从失去工作后,他们便不务正业,游手好闲,通过“碰瓷”不劳而获。他们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不紧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同时也危害了自己的人身安全。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尹某等人无视国法,为非法获利,结伙在繁忙的道路上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业已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尹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被告人于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李某等三人分别获刑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和有期徒刑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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