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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13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杨丽梅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杨丽梅,女,52岁(1965年12月出生),汉族,户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初中文化,无业。
2017年5月14日5时许,杨丽梅到通州区西集镇某村散发“法轮功”反宣品时被群众举报,后公安民警当场将其抓获,现场收缴已散发的“法轮功”刊物19册,民警又在其随身携带的手提包中起获“法轮功”刊物19册,并在被告人杨丽梅暂住地起获“法轮功”刊物84册,传单、标语、卡片等反宣品共计252张,2017年6月20日经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丽梅无视国家法律,散发邪教反宣品,严重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应予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判处杨丽梅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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