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八通网摄影频道首页
查看: 3490|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业主交流] 我在北京租房遇上了土匪房东之法院判决

[复制链接]

7

主题

15

帖子

5

八通币

初中生

Rank: 3Rank: 3

积分
282
注册时间
12-7-19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本帖最后由 不让你带走 于 12-8-31 10:56 编辑

 


     原告与被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法官某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代理人,被告及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由于被告夫妇二人于2011年12月11日中午因燃气费问题殴打我致我受伤。我经北京同仁医院诊断为脑震荡后综合症、软组织损伤、眼睛结膜下出血,花去医药费1945.24元。后经北京通州区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微伤。现要求被告赔偿我医疗费1945.24元、误工费3500元、交通费500元、营养费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疤痕修复费3000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以上共计23945.2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原告先动手打被告。2011年12月11日,被告买电给原告到其住处后,等被告输完电,原告什么也没说就打被告。原告扯着被告的胳膊往外拽并打伤其头部。后来被告报了警,警察当时没来,被告就打电话人其家人。被告家人来后,原告又拉着其家人的衣领要打人,且男被告并未打人。
  
  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11日,在北京通州区马驹桥兴华小区,原告与被告因燃气费问题发生纠纷,原告在冲突中受伤。2011年12月23日,经北京市通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身体所受损伤属轻微伤。事发后,原告前往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原告的伤情为:外伤后脑神经反应,颈、胸及右肘软组织损伤。原告因伤需休息3天。经核查,原告的合理损失为医疗费1945.24元、误工费200元、交通费61元,共计2206.24元。
  
  上述事实,有公安局接受案件回执单、鉴定书、病,历手册、诊断证明书、医疗费单据、交通费单据、银行打印工资凭条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等费用。原告与被告因琐事发生纠纷,应当互相协商处理彼此之间的争议,双方采取争吵、拉扯等方式予以解决的行为不妥。冲突中,原告受伤,双方对本次事故均有过错,应承担同等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及交通费的诉讼请求合理,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但对其过高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赔偿营养费的诉讼请求,因未能提供医疗机构开具的需要加强营养的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因不符合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条件,故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赔偿疤痕修复费及后续治疗费的诉讼请求,应待上述费用实际发生后另案解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及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及交通费共计一千一百零三元一角二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百九十九元,由原告负担一百七十四元(已交纳),由被告负担二十五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三百九十八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分享分享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免费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联系我们| 广告联系| 手机版|小黑屋|八通网  

GMT+8, 24-6-16 02:26

Powered by Discuz!

© 2004-2014 Bato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