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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2日,受害人在出家门口准备上电梯时,毫无防备的被电梯里一个行凶人打了一拳,这一拳直接造成受害人口腔4厘米创伤(后来根据医院检查结果,几乎将嘴唇打透),之后行凶人连续击打受害人头部,受害人本能双手抱住自己的头顶在行凶人的腰部,但行凶人继续击打受害人头部,受害人无法忍受之下咬了行凶人腰部一口(当时腰部只是一个咬痕,现场有两个女孩看到),后来受害人报警,并去医院治疗,诊断为神经系统受损伤,脑震荡,口部创伤缝合,当时派出所警察找到行凶人的家将其带走,但我们在医院了出了诊断证明后,行凶人说他不舒服,也要去医院检查,警察将其放走。
第二天受害人做完司法鉴定伤情后,去派出所,从中午12点到晚上8点,一直没有消息,家属后来自行打电话找到办案的民警,才被告知,受害人被拘留了,问其受害人被拘留原因,民警说等受害人出来你们就知道了。受害人家属打电话找到督查,被告知因为你也导致行凶人受伤了(当时只是一个咬痕很明显没有太大的伤痕,但后来民警也没告诉我们对对方造成了什么伤害),所以要拘留受害人。
我们现在疑问的是,当我们在家门口遭受不法侵害时,我们是一直站在那等着挨打才能证明是行凶人的责任?如果我们无法制止他继续行凶,只是在被打无法忍受的情况下,咬了对方一口,就要把我们拘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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