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国家财产遭赖账者诬陷竟获罪 张宪昌,男1953年生,中共党员,系原安阳市商业网点开发公司(国有)经理,因保护国家财产260万元不被侵占,而受到欠债者有予谋的合伙诬告,2004年因这伙人的诬告,使其及公司相继受到市信访局、税务局、纪检委、公安局、市北关区检察院的查处,历时一年,期间公司帐被调走,无法经营被迫停业一年,公司受到无可估量的损失。年底审查结束没什么问题把帐退回。2006年执行风暴中加大了执行力度,这伙人就又不择手段找关系进行诬告,2006年7月18日张宪昌被刑拘。而文峰区检察官张彬生、审判长刘智勇对这起典型的、为赖帐而进行诬陷、打击报复的案子却不加审视,视百姓生命如草芥,不尊重事实,断章取义,豪无证据对张宪昌无端指控,枉法裁判,文峰法院一审判张宪昌十年。张宪昌不服上诉安阳中院,发回重审后仍判其十年,张宪昌二次上诉安阳中院,时间竟长达一年二个月,安阳中院二审虽改正了许多,但未查清的2.632万元以莫须有的理由却让张宪昌承担,2008年7月29日判张宪昌二年六个月使其蒙冤。国家260万元巨额财产也白白流失。 沉冤5年不得雪,冤案重审遥遥无限期 张宪昌因不服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安刑终字第201号错误判决,2009年2月提起再审,在河南省巡视组的督办下7月10日立案,11月18日开庭审理,2010年4月22日安阳中院下达(2009)安刑再终字第134号刑事裁定书。以一、二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一、二审有罪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判。至此这起人为制造的冤案又回到原来的状态。发回重审至今已一年余,因安阳检察院违反再审案件审理环节的法律规定,让北关区检察院于2011年8月26日重新起诉贪污2.872万元,(一审起诉受贿15万元)按刑诉法该起诉金额已超追诉时效,可以不予审理。但发回重审的案子呢?到底审那个起诉书,使北关法院不知采用何程序不违法,而向上级法院请示达8个月之久,2011年4月中旬安阳中院书面回复,重新起诉2.872万元超追诉时效不予审理后,北关区检察院于2011年4月20日又变更起诉贪污6.072万元。由于安阳检察院的干扰,视起诉工作为儿戏,随意变更。使发回重审拖延至今严重超审限仍未开庭。 错案不改是否只为逃避责任?还是同流合污? 这样一宗明显的错案,安阳检察机关、法院却还是有错不纠,在巡视组有明确书面意见后,仍坚持其错误做法,采取拖延战术,不予纠正,经上访后,省委巡视组很重视,今年4月又到安阳督办此案。但又过去2个月了还是原样,安阳市北关区检察院仍变着法儿违反法律规定,重新、随意变更起诉书,拒不纠错,还有人怕责任追究干予不让纠正错案。是否真的只为逃避责任?还是收受了诬告方的好处?安阳检察机关、法院的此种做法与省委政法委的正确意见背道而驰,实在不该。难道保护国家财产也要获罪?党的宗旨是这样吗?如果这样谁还敢去保护国家财产?
一件刑事案件审了五次还审不清,还要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在当事人名誉受损、身心受到伤害的情况下,仍把当事人捆死在审理的怪圈,办错案的人也不会受到责任追究。是审不清,还是故意说不清?一个“拖”字了得!这不是党的实事求是的作风,如果这样只会给党的事业造成危害! 综观本案行情现在的情况,究其原因与安阳检察院个别领导不尊重事实、草菅人命形成的。安阳人大过问后还不愿认错。作为国家检察机关本身就担负着防止冤假错案发生的责任,而这起错案是安阳检察院的自侦案件,是院领导亲自定调的,明知是错案也要一错到底。安阳法院是看检察院的脸色判案,不敢得罪检察院。作为安阳市也是不愿出现错案,出了错案影响不好。那么被冤的人就该被冤枉吗?这不是国家法律的本意,更不是共产党事实求是的原则。而张宪昌是为保护国家财产被诬陷的,本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却受到如此不公正的对待! 更为气人的是,文峰区检察院与诬告者同流合污蓄意制造冤假错案,扣押张宪昌的关健证据三本财务帐本,不知丢失还是藏匿起来至今未还,故意给再审查清事实设置障碍。说“丢”证据的检察官张彬生还得到了提升!那么作为检察官知不知道,法律允许制造冤案吗?。张宪昌蒙冤5年还应继续蒙冤吗?安阳无日月,神州有青天!相信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总会有青天!相信党的实事求是的宗旨,因此请求最高院调查申张正义,公开、公正地处理,使冤案得到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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