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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志颖代言被诉抄袭 草根音乐人一审获赔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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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霞律师 发表于 11-7-14 10:42:3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以一曲《胜利滋味》代言康师傅冰绿茶的著名艺人林志颖被80后草根音乐人姚天、冯丹诉至法院,称其演唱的《胜利滋味》系抄袭二人作词作曲的音乐作品《诱惑力》。同时被诉至法院的还有康师傅冰绿茶的生产商天津顶津公司以及播出广告的电视台。今天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代言广告侵犯了姚天作曲的著作权,天津顶津公司、林志颖和电视台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广告受益人天津顶津公司承担赔礼道歉并赔偿人民币2万元的责任。
       音乐作品《诱惑力》创作于姚天、冯丹的大学时代。两人在北京工商大学读书期间曾组织了一个乐队,由冯丹作词、姚天作曲的《诱惑力》参加了2004年北京工商大学经济学院“K歌之夜”的现场演出。此后,姚天还以该曲参加了“原创中国2006年度歌坛十大新人评选活动”和伊利优酸乳2007大学生音乐节活动。
       20087月,姚天、冯丹发现林志颖代言的康师傅冰绿茶广告使用的一首名叫《胜利滋味》的曲子和《诱惑力》的曲调完全相同。同时,作为康师傅冰绿茶形象代言人的林志颖对《胜利滋味》的演唱行为也未得到二人的许可。
       此案开庭时,经法院依法传唤,被告林志颖未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经审理查明,署名词曲作者为冯丹、姚天的音乐作品《诱惑力》至迟于200645日已经公开发表,结合相关证据可以证明冯丹、姚天为词曲的著作权。未经二人许可任何人均不得以复制、发行、表演等方式对该音乐作品进行使用。康师傅冰绿茶广告中由林志颖演唱的《胜利滋味》自20087月起陆续播放,共计八小节。虽然使用的歌词与《诱惑力》完全不同,但曲调部分无差异。在音乐作品《诱惑力》已经在先公开发表的情况下,应推知各被告对该音乐作品的旋律部分具有接触的可能性。由此可见,康师傅冰绿茶广告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使用共计八小节《胜利滋味》曲调部分的行为,使三被告分别侵犯了《诱惑力》的曲作者姚天的署名权、复制权、表演权、广播权。《胜利滋味》的歌词部分与冯丹享有著作权的《诱惑力》相应部分的歌词完全不同,因此冯丹所 提侵权主张缺乏基本的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天津顶津公司作为康师傅冰绿茶广告的实际受益人,林志颖作为康师傅冰绿茶广告中被控侵权音乐作品的表演者,电视台作为含有被控侵权音乐作品的康师傅冰绿茶广告的播放者对原告享有权利的音乐作品《诱惑力》的曲调部分著作权构成侵犯,应当据此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电视台作为广告的发布者,其仅是为广告主提供了一个发布广告的空间,其对广告的内容特别是形成广告的基本素材无从控制,其所负有的也仅是形式上的审查义务,即只有在明知广告中存在侵犯他人著作权内容的情况下,才与广告主构成共同侵权,并连带承担赔偿责任。电视台已经就其播放广告的行为向法院提供了《广告代言合约》等文件,应当认定其应经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作为表演者的林志颖,其是根据工作室的安排完成相应的表演合约,要求作为表演者的林志颖进一步去核实权利人的真实情况无疑是对其施加了不应有的审查义务,故其亦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于天津顶津公司而言,作为康师傅冰绿茶广告的实际受益人即广告主,其对广告内容所负有的是实质性的审查义务,即对于广告中所使用的作品是否构成对他人权利的侵犯进行审查。虽然天津顶津公司提供了《广告代言合约》、《词曲版权证明书》、《作者专属授权合约书》等证据可证明其对广告歌曲的权利来源等问题进行了一定的审查,但上述证据中所显示的权利状况与事实不符,致使最终的使用行为仍然造成了对原告姚天相关权利的损害,故天津顶津公司需要为此而承担一定的经济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常鸣  发布时间:2011-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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