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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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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神”就是神化邪教教主,将其包装成“神”,臆造出一个膜拜物,人为地赋予邪教教主超自然的神通和所谓的特异功能。邪教的“造神”是其行骗的伎俩之一。
“造神”为了实施精神控制。众所周知,邪教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对信徒进行精神控制,构建严密的精神控制体系,对信徒实施精神围剿,通过心理暗示不断强化对邪教信念的渴望和依赖,洗涤其原有价值观念,使其思维不能控制,全盘接受邪教教义,最终导致信徒的思想、心理被操控,人格、认知、情感、行为发生严重的扭曲和畸变。传统宗教的“神”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的产物,是日常生活的自然力量和社会力量在人们头脑中歪曲、虚幻的反映,是一种超自然的“神灵”。邪教的所谓“神”是邪教扯谎编造出来的,是现实存在的并且是唯一的,即邪教教主,为了对信徒实施精神控制而包装出来的虚假的“神”。
“造神”为了蛊惑人心。传统宗教的“神”主要是人们对图腾、祖先或是自然物产生崇拜后的一种精神寄托,目的是让人们在痛苦、恐惧、绝望中看到一种新希望,他们的“神”是善意的,也有“惩恶杨善”之功能。邪教之“神”其实就是让不明事理的群众和信徒在精神上和行动上产生对邪教教主的个人崇拜,对教主顶礼膜拜、唯命是从,以达到他们扰乱社会正常秩序、蛊惑人心、骗财害人、对抗政府的罪恶目的。如为阻止信徒退教,“全能神”的“神”杨向彬说:“我说到做到,一切都在我的手中,谁若疑惑必遭击杀,没有考虑余地,立即斩草除根,除去我的心头之恨”;“法轮功”的教主李洪志说他的“法身”“无所不能、无所不知、无所不在”。
“造神”为了敛财害人。传统宗教之“神”,是一种精神崇拜,不扰民更不会对抗社会和政府,宗教迎和社会主流主张,劝人向善,促进社会的和谐与发展,合法的宗教活动也受国家政策和法律保护。如《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同时,国家还专门出台了《宗教事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邪教的“神”,不仅扰民、敛财、害人,更扰乱了社会正常秩序,危害了国家的安全稳定。如“全能神”谎称2012年12月21日“世界末日”来临,制造恐慌;李洪志的“消业”、“上层次”、“圆满”等歪理邪说,诱骗2000多法轮功痴迷者失去生命。邪教之“神”的所做所为,是法律决不允许的,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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