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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以来,微信作为一种新崛起的手机通讯软件,人们可以通过刷微信、看公众号、逛“朋友圈”等来增加生活的情趣,如再进入一些朋友群、同学群、亲情群和他们一起互动那更是津津乐道的事情。然而,正是由于微信的便捷性和普及性,它也渐渐地被一些邪教分子瞄准,成为他们传播和宣传邪教的“新领地”。当邪教分子混入微信朋友群,待跟大家混熟脸后,便会一步一步扩大邪教的传播信息,争取更多的朋友回应和转发。如此下去,邪教分子利用微信在短时间内便会获得一些朋友的跟随和互动,达到愚弄人心的目的。殊不知,利用微信朋友圈宣扬“法轮功”等邪教,可能触犯刑法。
案例一:2015年,被告人刘某因制作、采用微信传播“法轮功”宣传品等方法进行邪教宣传等犯罪行为,被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案例二:2016年11月,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公安分局工作中查明,在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某单位受聘工作的“法轮功”人员吴某某,近期通过微信朋友圈多次传播“法轮功”邪教组织信息,打开链接显示有大量反宣内容,虽经有关部门多次封堵,但吴某某仍不停手,多次通过朋友圈发送境外“法轮功”网站链接,信息海量,危害严重。2016年11月21日,西夏区公安分局将涉嫌利用手机微信传播“法轮功”反宣信息的嫌疑人吴某某抓获,在其住所内查获“法轮功”等反宣小册子56本,手抄本2本,U盘2个,笔记本电脑1台,手机1部。经公安机关审讯,吴某某对手机传播“法轮功”邪教信息供认不讳。当日,邪教案件犯罪嫌疑人均被刑事拘留,后受到严厉的刑事处罚。
案例三:2017年5月31日,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两名女子就因在微信朋友圈大量传播邪教信息,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受到刑事处罚。
经查,陈某,女,1968年3月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盐城市大丰区大中镇人,被告人陈某曾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0年8月18日被大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沈某,女,1962年11月出生,汉族,高中文化,退休职工,盐城市大丰区大中镇人。被告人沈某因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0年8月17日被大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6个月。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陈某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法轮功”邪教图片、文字、音频、视频等邪教宣传信息85条,其中图文53条、音频、视频30条、动态页链接2条;被告人沈某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法轮功”邪教图片文字、音频视频等邪教信息51条,其中图文33条、音频视频17条、邪教网页链接1条。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沈某曾因从事邪教活动被追究刑事责任,又从事邪教活动,其行为均构成了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沈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依法应予以采纳。
2017年5月31日,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依法对陈某、沈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一案作出判决:陈某、沈某均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七)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0000元。被告人沈某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35000元。
笔者认为,微信使用本身并没有什么好坏,关键是如何使用,用的好,就可以促进工作,可一旦超越了界限,就会成为邪教的帮凶。所以在互联网时代,当邪教盯上微信朋友圈,我们如何做到自觉抵制邪教,远离邪教呢?
不管是党员干部还是一个平民百姓,在微信使用过程中,要清醒地认识邪教的本质,对微信上的各种非法宣传,不听、不看,思想上筑起防御邪教的坚固防线。对邪教分子的电话、手机短信、网上信息,不信、不传,不管在什么时候,使用微信时不乱加陌生人,不轻易相信陌生“朋友”,如果发现打着“宗教”或“气功”的幌子蒙骗人,用“治病、免灾”为借口诱惑群众的邪教分子,我们要拿起法律武器,积极主动抵制邪教,必要时可检举揭发邪教的违法犯罪活动。
反邪教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政治任务,这场斗争即是科学和愚昧的较量,也是正义和邪恶的较量。所以在互联网时代,我们在使用微信的同时,还要积极利用微信等新媒体的优势,科学利用网络的宣传作用,驳斥谣言、以正视听。利用微信、微博平台传播正能量,向朋友圈、微信群转发反邪教宣传专题片或文字,营造浓厚的反邪教社会氛围,提高人民群众的识邪、防邪、反邪能力,从思想上筑起防范和抵制邪教的堤坝,做到真正意义上的远离邪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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