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结果 法院表示,该案将定期宣判。 原告律师称ofo机械锁具存缺陷 图/东方网 >>庭审现场 原告:机械锁密码不变、难锁牢是缺陷 在法官的提问下,原告代理人进一步明确,ofo小黄车公司存在三方面的过错。第一,涉事自行车身上没有任何有关“12周岁以下儿童不准骑行”的警示标志,对此ofo小黄车公司承认事发后确实发现涉事自行车车身上没有警示标志。 第二,原告代理人认为ofo小黄车公司的机械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机械锁密码是不变的,一部车一种密码,最快三秒可破解;这种机械锁比较难于锁住,需要按下按钮将锁挂上去后再手动将密码拨乱;另外计费与上锁无关,无法限制使用人将机械锁锁牢。涉案单车的锁具只需要按下去,没有打乱密码,所以造成了受害人一按就开锁,这就是缺陷。” 第三,原告代理人认为ofo小黄车公司对于投放在公共场所的单车疏于管理。“由于机械锁存在缺陷,未锁率很高,且ofo公司在车身上没有警示,也没有派人巡查管理、没有对缺陷车辆进行召回近,造成此次事故。”ofo公司可能一开始不知道有缺陷,但是媒体报道出相关事故后,应该采取补救措施,包括召回、跟换。产品因为缺陷造成伤害,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ofo:受害人擅自使用共享单车,损害了ofo的财产权 ofo小黄车公司提出辩护意见称,高童通过非常程序开锁骑行共享单车,属于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占有他人财物的民事侵权行为,该行为损害了ofo的财产权。原告在起诉中以锁具存在容易非法打开的缺陷为由,偷换法律上的“缺陷”概念,并混淆扩大解释为自行车存在缺陷,并要求ofo承担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 “共享单车并不是共有单车,可任由任何人随便骑、随便使。骑行、使用共享单车须按照ofo共享单车注册流程完成注册,在每次使用均需经ofo同意、确认后,并发送密码才可使用,即双方形成租用共享单车的合同关系后,才可使用。任何人未经许可占有、使用共享单车的行为均为擅自侵占他人财产的侵权行为,该行为损害了ofo的财产权。高童小朋友擅自开锁,违规使用他人财产亦已构成侵权,并最终酿成惨剧。” “ofo公司完全有理由进行反诉,起诉高童侵权行为。但考虑到高童因为交通事故身亡,我们没有做反诉。”ofo小黄车公司在辩论阶段指出。 针对原告提出媒体报道或专项调查表明“ofo机械锁未锁住(包括未挂锁、未打乱密码)造成未成年人骑行事故多发”,ofo小黄车公司称:“在未经财产人许可前,不能使用、占用别人的财产,否则是对他人财产权的损害侵犯。这不仅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甚至是道德的基本准则。引导民众规范使用共享单车需要企业努力、政府管理、民众自律,如果不对乱骑行进行负面评价,则会引起道德危机。” 被告律师称ofo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请 图/东方网 ofo公司:原告有意混淆、扩大、偷换了法律上的“缺陷”概念 对于原告代理人提出ofo小黄车的机械锁存在缺陷的说法,ofo小黄车公司回应称,ofo共享单车使用的锁具,均为向正规厂家采购,密码组合超过8000组以上,远超出国家标准规定的900组。因此,锁具本身并不存在缺陷。 “法律意义上的'缺陷',是产品本身性能存在缺陷,并且由于该缺陷导致即使正常使用产品,仍然存在危险发生的可能。在自行车骑行过程中,因参与交通而产生的交通事故危险,则已与自行车本身无关。无论采取步行、乘公交车,交通事故危险始终都存在。这种交通事故风险与所乘交通工具本身无关,而与交通参与人是否遵守交通规则、是否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有关。” 因此,ofo小黄车公司认为骑行自行车参与交通自然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与原告起诉的所谓“缺陷”自始无关。原告起诉以“锁具存在容易非法打开”的“缺陷”主张由ofo承担侵权责任,此是原告有意混淆、扩大、偷换了法律上的“缺陷”概念,主观臆断出所谓的“缺陷”。进而,原告进一步混淆、偷换了“风险”的概念,将交通事故风险与“缺陷”自身风险混为一谈。因此,原告该主张于逻辑上不成立,于法律上缺少依据。 ofo:换智能锁是为防盗 原告:现行精神损害赔偿上限不适应物价 原告代理人提问称:“既然ofo公司认为自己的机械锁没有缺陷,为何在事故发生后将共享单车的机械锁逐步换成了智能锁?” 对此,ofo小黄车公司起初询问法官“需要回答吗?”法官表示:“此问题与本案没有直接关联。”后ofo小黄车公司补充回答:“今年8月,十部委发布了共享单车的指导意见,其中提到鼓励增设电子围栏,用大数据来统计共享单车的投放、定位。因此,ofo公司逐步用智能锁替代了原来的机械锁。这并不代表智能锁就更好,如果智能锁被黑客攻入,造成的后果更可怕。我们换智能锁是为了用卫星定位防止车辆被盗。” 同时,对原告提出的高达70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ofo小黄车公司指出,在上海地区,有关精神损害赔偿方面有明确的规定,上限为5万元。“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系该上限的100余倍,这不正常,对于案件的审理、问题的解决都无好处。” 原告代理人回应:“我们提起对ofo公司的诉讼是要让他们重视锁的安全性问题,把有缺陷的机械锁及时更换。只要法院支持我们提出的换锁请求,认定ofo承担责任,我们都认可。”针对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原告代理人提出,希望法庭考虑到ofo公司是放任锁具未能锁住的事实,是能预见到因为锁具缺陷而导致事故发生,并且这一缺陷是大规模侵权。 并且,原告代理人认为,上海地区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上限规定系1999年颁布的规定,如今已过去近20年,这一上限数额规定早已不适应现在的物价水平。 (来源:澎湃新闻) 庭审现场 图/央视新闻 >>今日开庭 9月15日9时30分许,国内首起12岁以下儿童骑行共享单车死亡索赔案在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第一法庭正式开庭审理,此案案由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由静安法院副院长丁德宏担任合议庭审判长。 由于该案进入诉讼程序后,"天价"索赔金额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9月15日的庭审现场,大批媒体记者参与了该案的旁听。(来源:澎湃新闻) 事故现场 图/中国青年网 >>案件回顾 2017年3月26日下午,11岁的高童(化名)与其他三个小伙伴,分别将已锁上但密码未打乱的ofo共享单车成功开锁,并骑行上路。 当日13时37分许,四人骑行至天潼路、曲阜路、浙江北路路口时,高童与司机王某驾驶的号牌为沪D57982大型客车相撞,致使高童倒地并从该大型客车前侧进入车底遭受挤压、碾轧,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2017年7月,高童的父母将ofo小黄车公司连同肇事方、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索赔866万余元。 9月8日上午,双方于上海静安法院进行了庭前证据交换,ofo公司表示不接受原告提出的所有诉讼请求。 (来源:澎湃新闻) ofo单车机械锁 >>案件焦点 注:经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驾驶机动车在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向左转弯时,疏于观察路况,未确认安全通行,其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高童未满12周岁,驾驶自行车在道路上逆向行驶,且疏于观察路况,未确认安全通行,其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故认定肇事客车司机王某负该起事故次要责任,受害人高童负该起事故主要责任。 原告:ofo机械锁存在重大缺陷 原告代理律师表示,究其事故原因,虽然事故认定书认定司机王某负次要责任,受害人高童负主要责任,但高童不足12周岁,而ofo小黄车公司投放于公共开放场所的ofo共享单车疏于看管,且该车辆上安装的机械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原告认为,机动车一方虽然经认定在本次事故中负有次要责任,但更重要的是ofo小黄车公司,其以在公共场所向不特定的对象投放ofo共享单车作为运营方式,并通过该运营方式获利。ofo小黄车公司理应承担车辆所有人应负的义务,但该公司在其管理的ofo共享单车存在重大缺陷的情形下,怠于履行管理义务,这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 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ofo小黄车公司立即收回所有ofo机械密码锁具单车,并更换为更为安全的智能锁具;判令ofo小黄车公司向原告赔偿死亡赔偿金616432元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700万元。同时,请求判令司机王某、肇事客车租赁公司、保险公司向原告赔偿死亡赔偿金493145.6元以及精神赔偿金50万元。 ofo新电子密码锁 图/中华网 ofo:错不在锁 拒赔866万 拒绝所有诉讼请求 在当天的法庭上,ofo小黄车公司在发表答辩意见前,首先对原告的遭遇表示慰问,称公司对原告之子发生的交通意外事故感到遗憾和痛心。但对于诉讼请求,ofo小黄车公司不同意原告针对其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对于原告提出的要求ofo收回机械密码锁具单车、并更换为智能锁具,ofo小黄车公司认为这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并且与原告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同时,ofo小黄车公司称该事故中,交警部门认定司机王某没有确认安全通行,且受害人高童未满12周岁违法骑行自行车上路,并逆向行驶,并没有认定ofo小黄车公司有任何的事故责任。 “涉案自行车经司法鉴定处于正常状态,不存在任何过错。”ofo小黄车公司称,公司在注册、使用、宣传、推广等过程中都有尽到“12周岁以下儿童不准骑行”的提醒义务,并且质疑受害人高童以“非正常的程序”对ofo小黄车进行开锁并骑行。 对此,原告出具了一份公安机关对同行小伙伴刘某的笔录,显示刘某曾表述称,他们骑行ofo小黄车系自行打开了机械锁,没有进行手机扫码,也没有获取到相关密码。ofo小黄车公司认为该证据在内容上没有明确提到受害人高童的开锁过程。 庭审现场 图/上海观察 专项调查:ofo车辆未锁的比例普遍较高 在原告的证据中,还有一项调查结果值得注意。证据显示,在2017年3月30日,由北京等地的一些共享单车志愿者发起的针对ofo机械锁漏洞问题专项调查中,发现车辆未锁(包括未挂锁、未打乱密码)的比例普遍较高。以上海为例,在所调查的240辆ofo车辆中,未锁的有55辆,占22.9%。 原告代理律师还搜集了部分未成年人使用共享单车发生事故的案件报道,并做了相关统计,结果如下:仅2017年1月到2017年7月,媒体公开报道的23例未成年人骑乘共享单车安全事故的案例中,因车锁未锁及儿童自己解锁的有9例,占39.13%;开锁原因不详的有10例,占43.48%;涉及ofo品牌的有19例,占82.6%。 “大量存在于公共场所使用机械锁的共享单车,对儿童造成了巨大的诱惑。”原告律师师表示,儿童身体和智力尚未发育完全,风险防范能力较弱,没有锁好的共享单车对儿童的使用误导和负面影响是显而易见的。 对于上述这组证据,ofo小黄车公司当场表示不认可。 原告:换锁是为所有父母提的 “我们提出诉求是希望ofo也好,舆论也好,关注这个问题,如果早点换掉,事故就不会发生了。我们是为了所有的小孩的父母提出的诉求。” ofo:尽到提醒义务 “涉案自行车经司法鉴定处于正常状态,不存在任何过错。”ofo方面称,公司在注册、使用、宣传、推广等过程中,都有尽到“12周岁以下儿童不准骑行”的提醒义务,并且质疑受害人高童以“非正常的程序”对ofo小黄车进行开锁并骑行。 对于ofo方面的回应,原告代理律师张黔林指出,ofo关于“12周岁以下儿童不准骑行”的提醒,最开始只是在公众微信号里有,需要进入公众号才能看到,这不能够作为推卸的理由,“当时车身还没有做警示,退一万步就算是做了提醒,我们在网上查到的,骑车出事的小孩,最小的只有6岁,字都不认识。这样具有危险性的东西放在大街上,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这个锁就是很重要的。” (来源:澎湃新闻) 一个小孩骑着共享单车穿越街道 图/新京报 >>案件分析 北京大学法学教授王磊表示,本案主要应当考虑三个方面的因素: 一是家长是否在场以及是否起到监护的作用; 二是家长是否给了儿童手机以及是否用手机打开了自行车; 三是共享单车是否对于未成年人有禁止使用的提醒事项。 家长没有尽到监护人的责任是发生悲剧的主要原因,当然也要根据具体事故的调查结果,看看机动车司机是否存在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情况。 知名IT与知识产权律师赵占领表示: 如果孩子是通过父母账号使用,父母监管不到位;如果不是通过正常的下单交易环境进行使用,共享单车企业不存在相应责任。但共享单车企业如果没有维护好单车设备的完好,发生锁具损坏没有及时维修,共享单车企业是需要承担一部分责任的。(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图/澎湃新闻 >>事故多发 今年发生多起儿童骑共享单车身亡案 今年3月发生在上海的这起案件是全国首起儿童汽车共享单车身亡案件,因此备受关注。但实际上这绝不是个案。 今年,6月18日,河南郑州也发生一起未成年人骑小黄车摔倒身亡的事故。据河南省公安厅官方微博消息,该男孩年龄为十二三岁,破解了ofo小黄车机械锁的密码,在下坡路骑行时由于车速过快摔倒身亡,小黄车机械锁漏洞再次引发关注。 据《法制晚报》统计,自2017年以来,因骑共享单车发生的意外事故多达18起,其中有超过六成发生在未成年人身上,三分之一的事件当事人不满12周岁。(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图/澎湃新闻 >>共享单车新规 禁止对12岁以下儿童提供服务 8月,经国务院同意,交通运输部、中央宣传部、国家旅游局等10部门联合给出了针对共享单车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其包括有:为骑行者**人身意外保险以及明确禁止对12岁以下儿童提供服务。(来源:每日经济新闻)(北京时间综合澎湃新闻、中国青年报、每日经济新闻等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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