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5年12月1日晚回家途中在楼门口看到的署名为“格兰晴天20号楼业主”的《告业主一封信》,信中披露格兰晴天小区20号楼顶要“搭建中国移动的手机信号发射器”,看见此内容后,本人感到了无比震惊、困惑和愤怒!物业公司作为小区业主的服务提供商,为业主提供各项生活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用给物业公司,双方属于契约关系,双方的责权利是对等的。在未告知业主、未获得或征询广大业主同意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单方面与电信运营商达成合作意向,且出卖的是业主的知情权和人身健康!经过查询,针对住宅小区内建设基站的各种法律条例进行查询,获得相关信息如下:
国家环保总局1997年3月发布的18号令《电磁辐射保护管理办法》规定:一切涉及到电磁辐射环境影响的项目或活动都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此令发布前建成的,要进行补评。
《电磁辐射保护管理办法》第20条规定,在集中使用大型电磁辐射发射设备或者高频设备的周围,按环境保护和城市规划要求规定的限制区域内不得修建居民住房和幼儿园等敏感建筑。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四十七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在民用建筑物上附挂电信线路或者设置小型天线、移动通信基站等公用电信设施,但是应当事先通知建筑物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向该建筑物的产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支付使用费。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对物业公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问题应当业主大会会议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区域内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为此,特向格兰晴天各位业主通告,为了您和您家中老人、孩童的健康,为了维护我们作为业主的投票权、知情权,以及公民的健康权、财产处分权(公共区域属于广大业主的共同财产),请我们一起努力,敦促格兰晴天物业服务公司改正其单方面与电信运营商的搭建通信发生器的行为,严正提出此类项目实施前需要征求广大业主同意和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