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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对突出贡献企业进行奖励
2014-1-20
通政发〔2014〕2号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印发
关于对年度突出贡献企业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机构:
《关于对年度突出贡献企业的奖励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2014年1月3日
关于对年度突出贡献企业的奖励办法
为鼓励“三主四新”产业企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农业龙头企业等符合通州区功能定位的企业做大做强,推动产业加速升级,提升产业规模、质量和效益,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范围
在本行政区域内办理纳税登记,实际生产经营且税收缴入区级库、达到规定要求的落地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三高”企业及根据区域发展需要退出的企业),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自觉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考核年度内没有偷税、骗税等税务违法行为发生,没有欠缴税款情况。
(二)当年没有发生因为自身责任而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企业财产损失以及引起社会严重不良影响的事件。
(三)未享受区内其他财税优惠。
第二条 奖励方式
(一)对当年形成区级财力达到2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当年缴纳各项税收总额进行排名,排名前50名的,按名次分档给予奖励:
排名1—10名的,奖励100万元;
排名11—20名的,奖励90万元;
排名21—30名的,奖励80万元;
排名31—40名的,奖励65万元;
排名41—50名的,奖励55万元。
此外,对其中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和“三主四新”产业企业,若当年上缴税收比上年绝对额纯增500万元以上的,则按照当年形成区级财力较上年增长部分的25%给予额外奖励。
(二)对符合本条(一)款规定之外的当年形成区级财力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和“三主四新”产业企业,按当年缴纳各项税收总额增长率进行排名,排名前30名的,则按照当年形成区级财力较上年增长部分的25%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对农业龙头企业按吸纳本地劳动力、辐射带动力等进行综合排名,排名前3名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以上获奖企业由区政府授予“通州区年度突出贡献企业”称号。
第三条 奖励认定
(一)企业全年纳税额由区国税局、区地税局确认,并将分税种情况提供区财政局计算财力。
(二)区政府办牵头组织区经济信息化委、区商务委、区科委、区农委等相关单位,对高端商务、高端制造、现代物流三大主导产业和文化创意、旅游休闲、医疗康体、金融服务四大新兴产业等“三主四新”产业企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农业龙头企业、房地产企业以及高污染、高耗能、高耗水等“三高”企业和根据区域发展需要退出的企业进行认定。
(三)区政府办根据本办法,分别进行纳税总额排名、税收增长率排名,区农委对农业龙头企业进行综合排名并报区政府办,区政府办最终测算奖金额。
第四条 资金来源
各项奖励资金由区财政负责兑现,涉及区、乡镇体制的,由区、乡镇两级按财政分成比例共同分担。
第五条 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16年12月30日止。《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对纳税大户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通政办发[2009]5号)及各乡镇制定的各类财税优惠措施同时废止。
第六条 本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各人民团体。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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