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负责同志: 您好!我们是北京市通州区西马庄园小区业主代表,与本小区业主641户(到2013年12月24日为止已增加至1004户,包括5名申诉人在内,由申诉人为诉讼代表。)一起诉本小区现任物业公司(北京裕发弘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及开发商(北京市裕发房地产开发集团)以及北京京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擅自永久性关停并拆除小区业主共同共有的燃气设施设备导致广大业主无燃气可用、要求恢复原状一案,于2013年8月9日就已经起诉(依法提交了诉状及证据相关材料)到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通州区法院立案庭窗口法官以属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重大疑难案件(原告人数众多,394户)为由,受理后既不出具收到诉讼材料的收据也未在法定的7天期限内立案,却强行将案件材料转给诉前调解办公室,要求原被告双方调解结案(原告方被告知调解以一个月为限(9月21日到期))。后因负责诉前调解的唐法官告知被告方无诚意,原告方5名诉讼代表9月17日明确告诉通州区法院不再接受调解。该案被转回立案庭后,立案庭王旭东庭长以该案需要法院院长、审判委员会决定立案(后又称需要报政法委审批)为借口,始终未予立案。10月15日,本案诉讼代表又去通州区法院更换诉状(变合同之诉为侵权之诉,并将原告人数从394人追加到641人),按立案庭王庭长要求追加了被告工商登记信息及原告购房协议,并按要求被迫将提交诉讼材料的日期更改为当日。在原告方强烈要求下,王庭长出具了收到诉讼材料的清单。但其后时至今日,通州区法院依然没有立案,仅告知原告方该案已请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通州区政法委。但时至今日,通州区法院仍未告之原告方上述部门针对此案有何批复,始终不予立案。其后,向通州区人民代表大会及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反映上述情况也未被受理。从2013年7月13日物业公司非法停气至今,本小区1300多户居民已经艰难地熬过了150多个日日夜夜(无法用燃气做饭、洗澡),生活受到了严重影响,生活质量严重倒退。 ![]()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第119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123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我们认为,2013年8月9日及8月15日提交给通州区人民法院的诉讼材料完全符合上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即便属于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重大疑难案件,从9月17日原告方诉讼代表明确表示拒绝调解时起算,在其后的7个工作日以内也应该予以立案或者给予不予立案的书面答复,然而通州区法院立案庭却始终找各种借口推诿不予立案。即使从10月15日起重新计算受理日期,在其后的7日以内(22日以前)也应该决定是否立案,然而通州区人民法院却仍在找借口推诿不予立案,并且还是不出具不予立案的书面裁定。通州区法院立案庭的这种故意推诿不立案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方的诉讼权益,相关法官的行为也违背了法官法的规定及法官职业道德,属于明显的渎职行为。
鉴于人民代表大会具有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权益及维护社会秩序的法定职能,同时又具备执法监督功能(即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故特向贵代表大会反映上述情况,恳请贵代表大会依法督促通州区人民法院履行法定职责,尽快立案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我国司法的严肃性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附:通州区人民法院2013年10月15日所出具的收到本案诉讼材料的收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