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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常识] 同居的女性 该如何自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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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梅66 发表于 14-3-16 21:59:1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rose同居期间怀孕流产被暴力 引发青春补偿财产纠纷案
同居的女性 该如何自保?

    含不少风险,带来很多纠纷。
    法院近年在受理案件中,发现一批案件当事人,都是30岁左右的女性,在同居关系中由于没有保护好自己,同居带来的不是幸福,而是痛苦。特别是一些案件中,涉及到同居女性怀孕、被施以家庭暴力、财产受到侵害等情形。因此在寄予同情的同时,也提醒同居里的“她”以法律保护自己。
    我国上个世纪,曾经有一个词叫做“非法同居”,在当时的社会观念中,没有成立夫妻关系的两性共同生活是不合法的。随着时代的发展,不少人选择在婚前共同生活,非婚同居现象日益普遍。尽管这并非法律所禁止的“非法”行为,但从民事法律层面考虑,的确隐
    1
    案例
    同居期间怀孕
    女方流产该不该赔?
    王琴和男友张丰同居期间怀孕,本想和张丰办理结婚登记,却不料张丰不仅不同意,还千方百计地劝她打胎。王琴在张丰的陪同下,到医院做了堕胎手术。然而仅仅一个月后,张丰就与王琴分手。气愤的王琴起诉到法院,要求张丰支付她流产导致的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医疗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王琴提交的证据材料,并不能证明张丰存在欺诈、强迫堕胎的情形。堕胎的选择是双方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愿、结婚的可能性、抚养的能力等多种因素,自行作出的决定。所以,双方当事人应当分担相应责任,因流产产生的医疗费用,双方予以均摊。
    张丰在主观上不愿意与王琴结婚,但与王琴以男女朋友名义交往,其客观上成就了王琴选择流产的较大可能性,其行为虽然不构成人身损害的赔偿过错,但是法院考虑到这种行为违背公序良俗,考虑到王琴因怀孕、流产给身心造成的苦痛,考虑到王琴流产后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必然发生的损失,以公平角度出发,最终法院酌定应由张丰给付王琴1万元。
    法官释法
    支持对女性的合理补偿
    海淀法院民一庭法官舒怡认为,双方当事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明知发生性关系可能产生的后果,因双方是自愿发生性关系而导致怀孕,因此怀孕一事是双方的行为造成的,不应该归咎于一人。所以,将女方的流产视为男方对女方身体的侵害,进而适用侵权的法律关系处理,这是不恰当的。因此在这起诉讼中,法院就没有支持人身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
    在现实生活中,还有一种情形,同居女方怀孕后,男方不同意结婚生孩子,女方往往会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与男方签订协议,以男方支付钱款作为女方行堕胎手术的前提。这样的协议是否有效?
    有的观点认为,堕胎造成身体的损伤是客观事实,女方有权利得到一些补偿,而且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应当有效。还有的观点则认为,怀孕的女方也不愿意生下孩子,而是以自己的身体和胎儿作为筹码要挟男方支付钱款。
    那么法院如何处理这类案件呢?舒怡法官说,法院一般从协议的内容、补偿的合理性以及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等方面出发,仅对于女性身体的合理补偿予以支持。
    2
    案例
    同居关系引发财产纠纷 如何处理?
    在公司年会上,小丽遇到了郭伟,在郭伟热烈的追求下,她终于答应做郭伟的女朋友。一个月后,双方就订婚了,两人在小丽的住所开始了同居生活。
    订婚后,郭伟赠送给小丽手表、手机、名包、金饰品等。去年秋天,由于郭伟夜不归宿,小丽要求他搬出住所,断绝了男女朋友关系。
    郭伟将小丽起诉到法院,认为订婚后的赠送礼物都是以结婚为条件的,现在双方未婚,小丽应当返还他赠送的物品。小丽则反诉郭伟,要求他分摊两人同居期间房屋的承租费用以及共同生活的开支。
    法院经审理认为,郭伟未提交证据材料证明他对于小丽的赠与是“附条件的赠与”。因此,郭伟在赠与行为完成后,要求小丽返还他赠送的物品,法院不予支持。同时,小丽承租房屋与郭伟同居,也是她自愿的行为。而且因为两人在同居生活中都有出资,所以小丽要求郭伟分摊同居期间房屋的承租费用及共同生活的开支,法院亦不予支持。
    法官释法
    法院处理这类案件时掌握三个原则
    舒怡法官认为,在男女朋友同居期间,因财产发生纠纷争执的情况比较多,比如赠与物究竟应不应该返还?以婚姻为前提给付的彩礼该不该返还?承担共同生活费的一方能不能要求分摊支出的费用?同居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财产应当如何分割?
    一般来说,法院处理这类案件时掌握以下三个原则:第一,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如果物品在赠与时未设条件的,赠与行为完成后不应予以返还;如果明确表示以结婚为前提的,同居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应当予以返还;第二,考虑当事人的经济情况,即如果赠与造成了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应当予以返还;第三,对于共同出资的财产的分割,以及共同债务的分担,照顾妇女的利益。
    3
    案例
    同居暴力逐年增加 如何保护自己?
    明月从外地来京务工,在餐馆做服务员,认识了老乡大方。大方和明月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明月怀孕生下了一个女儿,大方却不同意和明月结婚。而且他经常在酒后以女儿长得不像自己为由,与明月吵闹,有时候还动手。
    明月要拨打110报警,大方就提出:只要你报警,咱俩就分手!你不可能一个人租房、养孩子。于是,明月只能息事宁人。
    2013年10月,大方一个月没有回到同居的住所,明月忍无可忍诉至法院,要求大方支付孩子的抚养费、自己的生活费以及因大方殴打自己产生的治疗费。
    经审理后,法院认为明月所生的小孩系大方之子,大方应当负担抚养义务。对于明月要求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至于殴打产生的治疗费用,因大方对于动手情节予以认可,而且明月要求的治疗费用不超过正常水平,法院亦予以支持。
    法官释法
    “被暴力”可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舒怡法官感慨这是一个让人唏嘘不已的案件。女方与男方保持同居关系,育有子女,由于生活的困难,不得不与男方凑合着过日子,被殴打也没有寻求帮助。事实上,类似明月这样“被暴力”遭遇的还有很多,未婚同居男女之间发生的暴力现象正呈现逐年增加的趋势。
    有关数据表明,家庭暴力问题除了存在传统的男性对女性施暴、丈夫对妻子施暴等现象外,同居暴力也已成为投诉的新问题。而在所有的投诉案件中,受害者全部为女性,年龄主要集中在25岁至50岁。
    如果确实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造成了身体、精神方面一定的伤害后果的,舒法官认为可以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法官提醒
    男方多为
    同居事实受益者
    舒怡法官说,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同居关系因为缺乏婚姻家庭法律规范的保障,男方往往能在同居生活中享受婚姻之利,不负担婚姻家庭之责,而成为同居关系的事实受益者。
    在我国现行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中,尚没有较完善的制度处理同居关系所产生的相应问题,而主要采取的是不禁止、不保护、不干预的法律态度。所以在现行体制下,“同居里的她”一旦人身、财产遭受损害后,一般得到的是侵权制度下的救济。
    在此舒法官提醒“同居中的她”,应当在生活中了解相应的法律制度,更注意保护自己,增强自爱、自立的意识,莫因同居而“受伤”。
    抚育费按月收入
    二至三成计算
    不少同居男女在分手后,还面临同居期间所生子女的抚养问题。
    舒怡法官认为,在同居关系解除后,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应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而引发诉讼的,法院根据其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
    应当注意的是,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应当按照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一般抚育费按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给付。(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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