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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知识] 律师提示:购买商品房,开发商不按时办理产权证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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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文战律师 发表于 13-3-18 16:18:1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房屋属于不动产,收房入住并不代表已取得房屋所有权,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标志是在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一般购买商品房,产权证的相关手续是由开发商代办的,当然,如果自己愿意,也有精力和经验,也可以自行办理。
第一,  应该何时办理产权证?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有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也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通过这两个规定,我们就知道应该何时办理产权证了:
1、  合同中有约定的办理时间,按约定办;
2、  合同没有约定的,预售商品房从交付使用起90日之内办理;
3、  合同没有约定的,现房销售的从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之内办理。
通常开发商都会在合同中约定比90日要长的办理房产证的时间,180天、270天、甚至360天都有可能,如果有约定,就是按约定的时间办理。
第二、如何办理产权证、谁来办?
通常产权证是由开发商代办的。有些必要的手续,比如授权等,开发商会提前通知购房者提供。
如果因为某种原因您想自己办理产权证手续也可以。但办理具体房屋的产权证的前提是开发商已经办理好整栋楼的大产权证,并且提供其它必要手续。所以办理产权证是需要开发商配合的,开发商也是有义务提供相应资料的。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已经提到:“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自行办理房屋产权证前提是“住宅开发商方面在住宅竣工之后,已经备齐竣工验收合格证等资料到房管局办理了整体确权手续(即开发商已拿到俗称的大产权)。”大致手续如下:
第一步 确认开发商已取得大产权,然后到开发商处领取自办产权证的表格。主要包括: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交纳书、商品房楼号变更和实测面积说明的补充协议、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审核意见表、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以及房屋买卖合同副本等材料。同时还应准备好自己的身份证等相关材料。
第二步 带上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交纳书、购房发票、身份证、购房合同等材料,到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缴纳公共维修基金,取得相关收据证明。
第三步 带上商品房楼号变更和实测面积说明的补充协议、购房发票、身份证、购房合同等材料,到为住宅做房屋面积测绘并出具《房屋土地测绘技术报告书》的测绘单位,出具已购住宅的房屋测绘图,这一般需要交纳一定的费用。
第四步 带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购房发票、身份证、购房合同等前往已购住宅所在区的地税局交纳契税。地税局现场也可领取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填报之后工作人员将出具税单,购房者则依据税单完税,领取契税完税收据证明。
第五步 带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审核意见表、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购房发票、身份证、购房合同、公共维修基金交纳后的收据证明、契税完税收据证明等相关材料,到建委指定的房交所申请办理房屋产权证。之后就可以等待通知,在指定时间前去房交所领取房屋产权证了。
第三、开发商逾期办理产权证怎么办?
不能按时取得产权证,一般是开发商原因造成的,不管是房屋涉及抵押还是资金不到位,都是开发商的责任。
不管是开发商代办产权证,还是购房者自己办产权证,如果不能及时办理产权证是开发商的原因,那开发商就要承担违约责任了。
追究违约责任的方式有两种:一是继续履行合同,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金;二是解除合同,同时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如何确定逾期办理产权证的违约金呢?
在前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不过,律师还是建议在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比较合适的违约金标准。
什么时候能解除合同,如果解除如何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同样,律师建议您在合同中也可以明确这种情况下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如何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愿意,也可以就多长时间不能办理产权证,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在合同中进行明确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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