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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街头“僵尸车”屡见不鲜,4大原因、有的挺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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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顿没有卷 发表于 22-2-14 09:23:4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长期停放在某个位置,车主难寻、无人问津的车辆,有一个形象的称呼——“僵尸车”。记者近日随机走访北京市西城区、朝阳区、通州区等地10多个街道路面及小区发现,“僵尸车”屡见不鲜,这些车辆普遍脏乱不堪,车窗玻璃蒙上了厚厚的灰尘,看上去完全无法使用。


  多名接受记者采访的执法人员和专家指出,“僵尸车”定义不明以及与车主沟通困难等问题,导致实践中对这类车的治理存在一定难度。未来需要完善立法,让“僵尸车”的现实治理有法可依,通过交警、城管、社区等多方联动,依法治理;此外还应加强车辆登记及报废环节的管理工作,强化车主责任,防止报废车辆成为“僵尸车”。

法律界定并不明晰现实治理尚存难题

  实际上,近年来一些地方已经关注到城市“僵尸车”问题,并就此展开专项清理活动,但大街小巷的“僵尸车”仍然屡见不鲜,背后原因何在?

  北京市律师协会交通管理与运输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黄海波分析称,形成“僵尸车”的原因有很多:如车辆到了报废年限,车主因各种原因不愿意进行报废或因其他原因未及时进行报废;如车辆被盗抢后,犯罪分子随意将车遗弃,原车主也不知道车辆下落,无法对车辆进行有效管理或进行报废;如车主失踪或死亡后其车辆长期被遗忘;如一些车辆因为转让未办理过户,购买的车主嫌麻烦不愿意将应报废的车辆进行报废等。


  贵州省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新闻宣传科科长孙晓彤发现,“僵尸车”中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占比较大。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私家车的使用年限并无限制,但是有很多车辆连续3年脱审,就应当强制报废。不过强制报废返还的金额较低,报废一辆车返还的金额可能还抵不了把车辆拖运到报废公司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另一方面,需要强制报废的车辆如果不进行报废,对于后续购买新车入户没有任何影响。这或许是导致大量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成为“僵尸车”的重要原因。

  孙晓彤告诉记者,其所在交管部门前期的工作都是对违法停车的情况进行清理,且要先联系车主进行告知,如果和车主取得了联系,就可以请车主本人去自行处理,还要对其违停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

联系不上的,只能暂时把“僵尸车”拖到某个专门的场地进行集中保管。但集中保管后又可能产生一系列问题。孙晓彤说,集中保管会产生费用,而这笔费用现阶段只能由交管部门承担。

此外,因为联系不上车主,所以保管时间不确定,若因停放时间长导致车辆自然灭失,而这时车主前来索要车辆,执法人员就可能处于“两难”境地,甚至可能还会面临赔偿问题。

完善立法加强认定多措并举联动治理

  对于未来更好地治理“僵尸车”问题,接受采访的执法人员和专家从多个方面提出建议。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琮玮认为,首先应该完善立法,让“僵尸车”的处理有法可依。“僵尸车”仍属于民法规定中的“物”,其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但如果“僵尸车”的存在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社会公共利益、有一定的安全隐患等,那么就应该依法治理。

  她提到,需要在立法层面解决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如何认定“僵尸车”,包括认定的依据、程序、认定的主体(主管单位)等。比如违规停放、在某车位或公共空间停放超过60天,经联系所有权人明确表示放弃或在一定时间内无法联系到所有权人的可以认定为“僵尸车”;二是认定以后的处理程序,比如被认定的“僵尸车”,需要联系所有权人或使用人、管理人通知其自行处理,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处理的,可以采取拖离、报废等手段,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所有权人或管理人承担等;三是对于无法联系到所有权人或管理人的“僵尸车”,可以采取暂时拖离,存放在指定地点的办法,若已经达到报废标准,出于安全考虑及经济成本的角度,可以在做好登记的前提下进行报废处理。第二种和第三种情况可以与公证机构建立联系机制,在通知权利人以及采取处理措施的过程中都可以通过公证的方式记录,以便发生纠纷时可以证明处理程序的合法性。

  孙晓彤建议进一步完善车辆的报废制度,“如果车辆达到报废标准,但不去报废也不上路行驶,这种‘僵尸车’是否属于违法、车主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交警等有关部门是否可以对此类车辆进行回收等,应该明确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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