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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通州!租车换车再抵押 一场“空手套白狼”的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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柠檬柚子 发表于 22-1-18 13:37:1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假要面子,真诈骗
面对请求,擦亮眼
案情回顾
被告人暴某与被害人王某、证人张某(从事汽车租赁生意)是朋友关系。2020年12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暴某给被害人王某打电话,称要去河北省保定市办事,开好点的车比较有面子,想与被害人王某的黑色福特金牛座轿车换着开。之后,在北京市通州区次渠北里,被告人暴某将从张某处租赁的黑色帕萨特轿车与被害人王某的车辆进行交换,并承诺三日将车换回。当日20时许,被告人暴某找到张某借钱,对其称福特金牛座轿车为背户车,通过张某联系将该车以人民币7万元价格抵押给他人,并获得钱款。被害人王某通过查看张某的朋友圈得知交换的黑色帕萨特轿车为张某公司的车辆,找张某核实情况,得知被骗,于2020年12月28日向公安机关报警。2021年3月26日,被告人暴某被抓获归案。经鉴定,福特金牛座轿车价值人民币17万元。
在审查逮捕阶段,暴某辩解称其行为为民事借贷,不属于诈骗,大兴区检察院仍坚持以暴某涉嫌诈骗罪将其批准逮捕。审查起诉期间,暴某认识到自身行为属于诈骗,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大兴区检察院于2021年6月30日提起公诉,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
2021年8月10日,大兴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暴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一审判决后,暴某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3日作出二审裁定,驳回暴某上诉,维持原判。
法 条 链 接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3万元至10万元、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2017年3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构成诈骗罪的:(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3年至4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3)……
检 察 官 说 法
暴某在无还款保障的情形下,对王某虚构换车目的,隐瞒抵押借款的事实,对所骗车辆进行非法处置,已使得车辆所有权失去控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构成诈骗罪,而非民事纠纷。
近年来,汽车租赁领域诈骗案频发,在此检察官提醒广大市民朋友们,在二手车交易、抵押等经济活动中,一定要详细检查车辆的相关手续,必要时向车管部门进行核实,理性投资借款,保护自身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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