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马驹桥丢车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了,随着有关部门加大巡查力度、安装监控等一系列防控措施的提升,相比之前已经有了很大的改善。可再防也防不住那些不怀好心的人,即使是已经被抓了好几次,也要铤而走险大干一票,没想到却又来了次以身试法。
去年10月,马驹桥有人丢了一辆电动车,结果警方当天就把偷车的人给抓住了,近日,通州区人民法院近日公布了这起案件的审理结果。
被告人蒋某某,男,汉族,1989年8月出生,住江苏省南通市。
2017年2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
2017年8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
2018年12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20年4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8月24日刑满释放。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蒋某某犯盗窃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次日立案后,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2020年10月25日2时许,被告人蒋某某在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某村,窃取董某红黑色新大洲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530元。被告人蒋某某于2020年10月25日在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北门口村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马驹桥派出所民警抓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涉案物品已起获发还。同时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有累犯、多次被刑事处罚、如实供述、涉案物品已起获发还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认为,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蒋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对被告人蒋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25日起至2021年6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看这档案中一连串的“红色”记录,只想提醒大家把车锁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