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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计时收费的,满一个计时单位后方可收取停车费,不足一个计时单位的不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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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大本事 发表于 18-4-11 11:05:5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8年3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停车设施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显著位置明示停车设施名称、范围、编号、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车位数量及监督电话;

(二)按照明示的标准收费,并出具专用票据;

(三)实行计时收费的停车设施,满一个计时单位后方可收取停车费,不足一个计时单位的不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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