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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拆迁公示
4.0.1 建设单位在申请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之前,应当向区县建委(房管局)申请在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相关事项并进行公示。
未经拆迁公示,原则上不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4.0.2 建设单位在申请在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相关事项和进行拆迁公示,需向区县建委(房管局)提交以下材料:
1、《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相关事项申请表》;
2、建设项目立项文件;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4、前一阶段拆迁准备工作情况说明、下一阶段(尤其是公示期间)拆迁工作计划和安排。
4.0.3 区县建委(房管局)在发布拆迁公示前,应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等相关文件到现场核实拆迁范围。
4.0.4 区县建委(房管局)在拆迁范围内发布公示,应根据项目规模确定公示张贴的份数及地点,并予拍照留存证据。
拆迁公示应同时在市建委“拆迁信息网”上发布。
4.0.5 公示期限(暂停办理有关事项的期限)最长为1年;确需延长的,应当按照规定报区县建委(房管局)批准。属于国有土地房屋拆迁的,延长期限不超过1年,属于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延长期限不超过半年。
公示期限(暂停办理有关事项的期限)原则上不少于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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