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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妞爹 发表于 15-7-18 15:08 ![]()
是啊,哪去了?让谁吃了吧?
回 避 申 请
申请事项:
要求2015年6月30日,参与本案庭审的书记员韩翠竹,回避参与王力诉张国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
2、要求对2015年6月30日,庭审时临时更换书记员的情况进行调查。确认该名书记员系由何人指定参与该次庭审。
申请理由:
该书记员在庭审笔录上、错误记录我方讲述的关键内容。
例如:把我讲述的2012年10月9日我方主动邀约王力建行见面的情况,错误记录为“偶遇”。对于我方讲述的与10月9日有关的众多事实、乃至我方提到的相关证据,在笔录中均被遗漏。(参见庭审笔录第7页,第3段,以及我方补正内容第5项。)
但在同一页笔录的最后一段,对由王力方讲述的全无依据的有关10月9日的版本,却记录得非常清楚。
鉴于本案中,王力一直企图利用批贷函上的落款日期是10月9日这个情况来歪曲过户日期,从而推卸她在过户当天的违约责任。因此在法庭上使用证据、澄清10月9日的事实,对我方十分重要。书记员在庭审笔录上留下有关10月9日情况的错误笔录,明显对我方不利。
该书记员,对我方在法庭上发表的“我方过户当天的录音证据理应得到法庭采信”的重要阐述,没有记录,完全遗漏。
具体情况参见6月30日庭审笔录第11页、倒数第1段,以及我方补正内容第9项,以及庭审录像。
由于我方提交的过户当天的多个录音证据,在原张家湾法庭副庭长曹越、以及张家湾法庭副庭长原海涛的2次判决书中,均被遗漏,更未被采信。因此,我方在2次上诉中都特别了这个问题。本次开庭时,又再次在法庭上阐述了“我方提交的过户当天的多个电话录音证据理应得到法庭采信的理由”。这个阐述对于我方争取公正判决非常重要。书记员却在庭审笔录中几乎全盘遗漏了这个对我方如此重要的内容。明显于我方不利。
该书记员,对我方在法庭上发表的“关于王力证据的综合质证意见”,在笔录中被记录得十分含糊,语无伦次。让外人看不明白。
我方当时从3个方面阐述了“关于王力证据的综合质证意见”:
王力提交的全部19项证据,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我方当时不履行115万合同。也无法证明,究竟是王力方在故意拖延过户,还是我方在故意拖延过户。
19项证据中存在多个证据,恰恰足以证明王力“要求判决履行88.44万元合同”的行为是违约行为。
我方已提起反诉,并已提交57项证据,详细证明王力违约。但王力方的全部证据,均无法证明她“无正当理由停止过户”、“伪造我方张国治签名”、以及“公然要求履行88.44万低价假合同”等种种行为,不是违约行为。
我方认为,以上我方发表的对王力证据的综合质证意见,十分重要。本应在笔录中得到清楚和明白的体现。但该书记员却对我方的该段阐述,故意记录得内容含糊,不知所云。
、该书记员记录的我方笔录,重要部分基本被遗漏,即便略有记载,所记笔录也是语焉不详、内容含混不清,令人不知所云。
例如第9页第3段,有如下笔录原文,相信一般人看到之后,很难清楚笔录内容是什么意思:
“……为什么不当庭质证,我复印证据也没有这两份证据,故不认可,我认为是非法证据,补充的证据是复印件,如视听资料证据,有视听资料材料,只是记录,没有任何人签字……”
再如第11页倒数第1段,有如下笔录原文,相信一般人也看不懂什么意思:
“……原告澄清了对刘人宁关系认可,刘人宁有权处理卖房事项的,可以代表被告,原告主张,原告及中介也足以代表张国治的意愿……当时签约时合同上留的是我的电话,打官司时也不知道张国治的电话,现在又说是离婚状态,录音不是张国治录音,是无效的,包括原告和中介都是我的联系电话。……”
我方无法理解,作为一个很明显已工作多年的老书记员,难道她的理解能力竟会如此之差,对于我方当时在法庭上原本阐述得很清楚的事情,竟能记录得如此云山雾罩。很明显该书记员并非不能正确把握当事人所要表达的意思,而是故意模糊当事人所要表达的意思。
随便摘抄该书记员有关王力方的笔录原文,以说明其正常水准,是有能力把笔录做得清楚明白,含义明确的。
“真实性无异议,但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确实是被告本人书写的。也去过公积金中心调取张国治夫妻签字的视频资料,当时删除了,无法调取成功。”(第10页倒数第3段)
——以上便是同一个书记员,在同一个庭审、同一份笔录中,所体现出来的记录水准上的巨大反差的对比。
申请:
综上种种,2015年6月30日庭审时,所临时更换的书记员,所记笔录,明显于我方不利,对我方不公。
鉴于本案已历经三年五审、及两次发回。原张家湾法庭前任副庭长曹越、以及现任副庭长原海涛,在审理本案时,都出现了违法审判的现象,并在判决书上明显故意偏袒王力。此次发回,重审依然又在张家湾法庭进行。而被撤销判决的原海涛法官、目前仍旧在张家湾法庭担任副庭长职务。
为维护自身权益,我方提出以下申请:
1、申请该书记员回避、不得参与王力诉张国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
恳请通州区人民法院院长,以及审判监督委员会,对2015年6月30日庭审时临时更换书记员之事进行调查,确认该名书记员是受何人指定参与当日庭审!
假如存在张家湾法庭其他法官和工作人员企图把控案件的违纪行为,请求通州区人民法院院长,审判监督委员会,依法制约、公正处理。
……我与法院并无冤仇,我不知张家湾法庭为何对我如此不公?……我并不愿意打官司,也并不擅长打官司。全身心应诉3年,头发都已打白四分之一,只为求一张依法公正的判决。请通州区人民法院院长、审判监督委员会,体恤、明鉴、明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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