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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村的所谓村民代表会的决议是非法的,依据如下:一、村委会是村民自治组织,不是政府机构。所有决议必须要合法。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若干规定》经2001年8月3日北京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12年9月28日北京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35次会议修订,2012年9月28日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5号公布。该《规定》共37条,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其中规定:
第二十一条 村民代表会议的议题应当由村民委员会在会议召开的三日前公布。村民代表在会前应当征求所代表的村民的意见,对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应当及时向所代表的村民进行传达。
第二十二条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由村民小组推选的,村民代表总数一般不得少于三十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代表
第二十四条 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村民代表的职责:(二)联系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反映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的意见和建议;
那些所谓的代表是怎么产生的?他能代表谁?这么重要的村内决议,事先征求了哪个村民的意见?严重的违法!
二、关于村民的定义:村民不等于农民!农民是从事农业劳动的人,与教师、公务员、医生只是职业分工不同,有哪个法规说只有农户才能是村民?只要户籍在村内就应是村民!不是按农户和非农户区分的!不是那些法盲的书记和村民代表拍拍脑袋想当然就能定的!
三、拆迁安置合同中,明确写明是村民安置,怎么现在我们又不是村民了!
四、前几年选举时,我们都是按村民的待遇参加的选举投票,现在选定了书记,他有不认账了,我们又不是村民了,把个新建村民还分成3、6、9等,凭什么?
综上,他们的所谓村民代表决议是严重违法的,召开的程序违法,做出的决议违法!
团结起来吧,村民们!不要能让这些人任意践踏我们的利益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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