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渠路东延又有新消息啦! 住宅征收部分 葛布店北里10、11号楼78户居民 已经全部交房, 在地下管线改造后, 就要实施拆除了。 非宅征收也发文啦。
小编(八通网:bjbato)了解到,今天,市住建委发布征收决定,对广渠路东延(怡乐西路-东六环路)道路红线及两侧各15米代征绿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征收补偿签约期限自2019年3月20日起至2019年4月3日止。
广渠路东延(怡乐西路-东六环路)道路工程项目 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部分)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被征收人是指征收范围内非住宅房屋所有权人。
第七条 房屋类别及建筑面积认定
1.已登记或已取得规划建设手续且入户调查时客观存在的房屋,或者因市政道路建设拆除后在本项目征收范围内重建的房屋均属于A类房屋,其建筑面积按权属证载、规划建设手续及相关证明材料上标注的面积,并结合实测面积予以认定。
2.未登记的房屋,按以下时间节点划分为四类房屋:
(1)2005年12月31日(含)前建成使用至今的房屋,属于B类房屋;
(2)2005年12月31日(不含)至2008年1月1日(不含)建成使用至今的房屋,属于C类房屋;
(3) 2008年1月1日(含)至2013年3月28日(不含)建成使用至今的房屋,属于D类房屋;
(4)2013年3月28日(含)之后建成使用至今的房屋,属于E类房屋。
以上房屋的类别及建筑面积均参照截止时间点前地形图或卫星图片上显示的房屋影像,并结合房屋实际状况进行认定。
3.已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其建筑面积不予认定。
第十二条 区征收办对被征收人的非住宅房屋采取货币补偿方式。
第十四条 征收补偿签约期限自2019年3月20日起至2019年4月3日止,其中全额签约奖励期为2019年3月20日起至2019年3月24日,被征收人在此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房的,可享受本方案二十六条规定的全额提前搬迁奖励费;全额奖励期结束后自2019年3月25日起至2019年4月3日期间,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房的,每日扣减10%的提前搬迁奖励费,减完为止。
被征收人因特殊原因无法在全额奖励期限内签约的,均需提交书面申请,由综合问题处理组确认审定。
第二章 房屋用途认定及补偿
第十八条 重置成新价补偿
A类和B类房屋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估价规范的相关规定确定房屋的重置成新价;C类、D类和E类房屋不给予重置成新价补偿,按照第二十七条规定给予拆除配合费。
第十九条 房屋货币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装修及附属物限额补偿、设备设施补偿、移机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提前搬迁奖励费、拆除配合费等内容。
第三章 各项补偿、补助及奖励
第二十条 被征收房屋装修及附属物限额补偿按A类和B类的房屋建筑面积400元/平方米计算,当A类和B类房屋现状容积率小于0.3时,可按综合问题处理组认定并公示的国有土地使用面积的30%计算补偿面积;高于400元/平方米的,可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据实评估给予补偿;C类、D类和E类房屋不给予装修及附属物限额补偿。
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设备设施的补偿,按生产经营规模参考市场合理工位设施配置标准,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或资产评估机构据实评估作价;对超出合理生产经营规模和工位设施配置标准,被征收人又无法证明其使用合理性的,按评估作价的50%给予补偿。
特殊设备、材料等搬迁补助费市场询价程序: (略)
第二十一条 非住宅移机费、地上物搬迁补助费标准,参照相关区域补偿水平结合市场价格。(详见附件)
第二十二条 A类和B类非住宅房屋可按以下两种方式之一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据《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京建法[2011]18号)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2利用非住宅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经营批准文件在有效期内并具有纳税凭证,且批准的经营场所与被征收房屋坐落一致。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营业执照办理时登记的房屋建筑面积给予800元/平方米;营业执照办理时未登记房屋建筑面积的,按综合问题处理组认定的经营面积给予800元/平方米。
3被征收人认为其经营面积超过上述补偿面积时,由被征收人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后,可按综合问题处理组研究后的结果给予补偿: (略)
第二十三条 对于能提供用地、经营合法有效手续,且因企业经营性质的需要,在已有房屋建筑面积外利用棚房或露天场地经营的特殊行业,可按棚房或露天场地实测经营面积给予52元/平方米补偿。
第二十四条 搬迁费按A类和B类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50元/平方米补偿;C类、D类和E类房屋不给予搬迁费。
第二十五条 临时安置费按A类和B类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25元/平方米/月给予补助,发放期限为四个月;C类、D类和E类房屋不给予临时安置费。
第二十六条 提前搬迁奖励费按认定并公示的国有土地使用面积或按A、B类房屋的建筑面积300元/平方米计算。
第二十七条 拆除配合费
1.C类房屋按以下结构建筑类型分别给予拆除配合费:
(1)钢结构类建筑物:柱高3.6米(含)以下按1400元/平方米;柱高3.6-4米(含)按1540元/平方米;柱高4米以上按1680元/平方米;
(2)砖混、砖木建筑物:柱高3米(含)以下按1260元/平方米;柱高3-3.6米(含)按1470元/平方米;柱高3.6-4米(含)按1680元/平方米;柱高4米以上按2100元/平方米。
2.D类房屋按照C类房屋标准的60%给予拆除配合费;
3.E类房屋由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的,按照200元/平方米给予拆除配合费。
上述三类房屋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并按时腾房的,可给予相应的拆除配合费。
在不久的将来,这条地上地下双层的交通大动脉将交付使用,一条绝美的景观大道将为咱通州增添新的亮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