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3日, 北京市住建委发布了《关于发展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的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意见》明确了增加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供应的主要渠道:在集体建设用地上新建、产业园区配建,以及利用闲置的厂房、商场、写字楼、酒店等房屋改建。 用于改建为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的建筑,必须是独立成栋(幢)或可实行封闭管理、建筑面积达到500平方米以上的独立空间。 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是由运营主体直接对接趸租给用工单位,不得直接面向个人或家庭出租。用工单位整体租下了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后,再与职工签订租赁合同,提供给单位职工。集体宿舍要求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4平方米,每间宿舍居住人数不得超过8人。用工单位不得将床位面向家庭出租,或出租给本单位职工以外的人员居住,并应当及时清退不符合条件的职工。 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不得分割销售或变相“以租代售”。用工单位和职工签订的单次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鼓励租赁双方就租赁合同一年一签。 北京市房地产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授赵秀池表示,《意见》体现了疏堵结合思想,对于落实租购并举、推进北京“疏解整治促提升”意义重大。 这些年随着北京拆违、城乡结合部综合整治、群租房整治以及地下空间清理的大力推进,城市面貌、老百姓的居住环境不断得到改善提升。但同时也带来一个问题,那些原来租住在违建、群租房、地下室的人员,在违建、群租房和地下室被拆除、清理整治之后,在市场上找不到与他们的收入水平相适应的房源。这些群体中,很大一部分是我们城市发展和市民生活所离不开的人员,比如环卫工人、家政人员等等。现在借鉴学校、部队、产业园区集体宿舍的做法,推出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能够就近解决这些城市运行和服务保障行业务工人员最基本的居住问题,解决了这些人员安全、稳定居住的后顾之忧,促进了职住平衡,也保障了城市发展和市民生活的正常运行,对于“疏解整治促提升”的顺利推进也是很有意义的。(北青报记者朱开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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