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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杂谈] 物业不满意?这种情况可以拒缴费! 新规出台 小区还可能“倒找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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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通小鱼 发表于 18-4-13 13:59: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物业费交不交?当然交!
你享受了物业的服务不想交费,
岂不是耍泼皮无赖?

但是,物业不给力,物业费交不交?
视情况而定,还真的可以不交?

今后!以下这些情况,可以拒交物业费???



比如,被盗窃了,查监控才发现监控没开,气人不?

比如,垃圾没人收拾,物业到底管不管?

比如,电梯常年失修还老是出故障吓唬人,是不是物业要管?

很多情况,到底该不该物业管,或者哪些情况必须是物业管得呢?




其实,很多人遇到问题总会觉得:“我交物业费了,他就要解决我许多问题,是不是这样呢?有什么界定呢?”

近日,大家都在讨论一个话题——

“新规出台,这8种情况可拒缴物业费!”

8种情况可拒缴物业费!
小区还可能“倒找钱”?

其中提到了最新法规:“今后如果物业有以下不作为,业主可以暂时拒交物业费”



国务院总理日前签署第698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18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5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其中对《物业管理条例》作出部分修改,涉及4个条款的修改,删除1个条文,删去的条文为第五十九条:

“对第二十四条作出修改,删去条文中的“具有相应资质的”。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行业诚信管理。”
第六十条改为第五十九条,删去其中的“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条,删去其中的“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其中,有人提到:根据最新的物业管理条例——

“以下8种情况可以拒缴物业管理费”

1、物业费的收取应该从业主收到收楼通知书之日算起,而不应该从购房合同写明的交楼日期算起。如果开发商没有通知业主收楼,因此延迟收楼的,业主可以拒绝缴纳这段时间的物业费;

2、物业公司没有和业主签合同的情况,业主可拒交;

3、对于物业公司要求交纳供热、中央空调等动力设备产生的能源费用不在业主交纳范围内的,可以拒绝交纳;

4、物业服务质量过差可暂时拒交,但要有有力的证据,并找寻实质解决办法;

5、物业提供合同内未约定或未经业主同意的服务时,业主有权拒交;

6、物业公司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情况 ,业主对擅自提高的部分可以拒交。

7、因房屋质量问题还未交房的,物业费是由开发商交纳;

8、物业公司没有物价管理部门各项审批文件原件的情况,业主可拒交。


以上8种情况是可以拒交物业费的?

随即又出现了更重磅的说法——

“还能有物业倒贴钱的情况,比如——广告”

去年江苏苏州一小区的业主就很开心:

小区业委会发大红包,606户人家总共领到了24万元现金,并且,还是由业委会成员,挨家挨户把这个大红包送到居民手中……



这是为什么呢?

原来,该小区业委会和物业签订了协议:从他们那里争取到了小区的公共收益。

而公共收益这笔钱,其实咱们每一家都有份!

比如,电梯广告




当然,这些广告不是谁都能贴的,都要收费!



有这么一种说法:这些项目,收钱的虽然是物业,但是,物业只是代为管理。

根据我国《物权法》和有关规定:

住宅小区内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
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因公共设施所产生的广告收益,
归!业!主!共!有!



苏杭有小区成功给业主发了100多万元




重庆、成都也有小区成功给业主发钱!




综上,这就是所谓的——

“8种情况可拒交物业费!广告收入,业主也可以争取”的说法!

(来源:中国经济网/ID:ource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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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
反转来了!反转来了!
而且,反转来得太快就像龙卷风,
让小北这样的法盲成功地被整懵了!

《辽宁日报》说:网传“8种情形可拒交物业费”不实!

律师提醒:业主无正当理由拒交物业费将影响个人信用!

大事呀!小北搬好了板凳捧起了爆米花:

4月11日,省房地产协会会长胡刚针对这几天网上热炒和微信朋友圈刷屏的所谓“提醒”业主注意的《国务院出台条例了:这8种情形业主可拒交物业费》的帖子,郑重发声。

“国务院修改的《物业管理条例》,根本就没有提物业费的事,更谈不上什么8种情形业主可拒交物业费。这是严重误导业主的行为,是一篇名副其实的‘谣言帖’,如果任其继续流传,将给社会特别是物业管理造成混乱,后果会很严重。”


此次《条例》所涉及的4个条款的修改,全部是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内容,没有一个与物业费有关。综观整部《条例》,也没有业主可以拒交物业费的条款,甚至没有“拒交”一词,文中所称的“8种情况”没有一种情况引用于《条例》相对应的条款。

帖子作者所称的“根据最新的物业管理条例”得出所谓的“8种情况”可以拒交物业费,显然子虚乌有。



相反,《条例》第七条第五项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第三十四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六十五条规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从以上规定可以得出以下三点结论:

一是法规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通过物业服务合同进行约定;
二是合同各方应当履行合同义务;
三是发生纠纷如协商不成,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业主拒绝交纳物业费需要基于正当理由:

而正当理由应当限定在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或者履行合同有重大瑕疵的基础上。业主无正当理由拒交物业费,有可能影响个人信用,影响贷款买房买车或其他消费等行为。

(来源:辽宁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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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天,看来焦点就到了——

“《物业管理条例》到底提没提那些拒交物业费的情况呢?”

我们回到文章开头,文章开头讲到了对《物业管理条例》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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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看出,确实没有明确提到拒交物业费的具体情况!

综上小北想说:

“物业费是要交的!但是视情况而定——业主拒绝交纳物业费需要基于正当理由”

这个拒交物业费的理由必须有理有据的,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走法律途径解决!

所以,物业费是要交的,想拒交必须有正当理由,也可进行协商甚至走法律途径!业主的正当利益一定要维护!

而文章开头的8种拒交理由都可以算作合理的理由,但是只有出现了才可以进行协商甚至上诉。

然而,无理地拒交物业费,万万使不得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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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鸵鸟 发表于 18-4-14 07:10:23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天,法制日报已经发声明,称是误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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