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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 高层建筑地下三层及以下禁设商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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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坚决预防和遏制高层建筑火灾事故发生,昨日,公安部在其官方网站公布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提出,禁止在高层建筑地下三层及以下设置商场,禁止在高层建筑地下二层及以下设置公共娱乐场所。高层建筑内儿童活动场所应当设置在一至三层,且应当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安全出口。
  禁止在高层建筑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鼓励在高层住宅小区内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和充电的场所。
  高层建筑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不得采用易燃可燃材料,不得妨碍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不得改变或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建筑外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建筑外墙上设置的装饰、广告牌应当采用不燃材料并宜于破拆。
  高层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对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高层建筑有两个以上业主、使用人的,各业主、使用人对其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共同负责。
  高层建筑消防控制室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二名专职值班人员,值班人员应当具有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建筑高度超过250米的高层建筑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具有中级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
  (公安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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