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里的农业井为他人游泳池供水,村委会被顺义区水务局罚款3万元。村委会称用水土地已经发包给个人,水务局罚错了对象,故起诉要求撤销处罚决定书。近日,顺义法院受理了此案。 村委会诉称,2015年7月,村委会得知顺义区水务局作出了水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称村委会利用农业井为他人游泳池供水,对村委会作出3万元的行政处罚。但村委会于1998年7月就将一块7亩多的土地发包给了卞某使用,距今已有16年之久。当时的发包合同上写明,此块土地用于做游泳池。水务局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法律规章,在当时并未颁布实施。因此,村委会认为水务局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违法。卞某是实际用水人,水务局的处罚对象应该是卞某而非村委会,属于处罚对象错误。村委会请求法院撤销顺义区水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顺义区水务局辩称,村委会未依法办理变更手续,擅自改变农业井用途,水务局对其作出水务行政处罚具有法律依据。水务局对其进行处罚主体适当。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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