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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拍北京] 安徽临泉一镇委书记调解纠纷引发糊涂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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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事的 发表于 14-12-24 18:00: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安振保和安金敏是安徽省临泉县迎仙镇郑寨村村民,因接受建设公司委托负责看管工地成为一起民事纠纷的被告人,引发诉讼的缘由是一份拖欠工资的协议书,而这份协议书则是该镇党委书记张存生出面调解的一笔“糊涂账”。

    蹊跷的协议书
    2011年10月22日,阜阳市建君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君公司)与临泉县迎仙镇郑寨行政村签署“建设新农村合同书”,为了管理方便,建君公司委托村民安金敏、安振保等人负责看管工地。

    建君公司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拖欠民工李波147000元工钱,经再三催讨无果后,便向当地政府反映,在迎仙镇党委书记张存生的主持调解下,看管工地的安振保、安金敏于2013年3月15日和讨薪人员李波签署了“协议书”。

    安金敏回忆说,就在签署还款协议时,建君公司的项目负责人游国生就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付给李波47000元。10天后,游国生再次通过安振保、安金敏转付4万元,仍下欠6万元。

    项目负责人游国生为了证明所有欠款与他人无关,在2013年5月16日亲笔写下 “老养、李波、窗户三项款在游国生、侯坤身上,由我二人负责还款,国土局在内”的声明,落款为游国生本人。


    镇党委书记涉嫌作伪证
    迟迟拿不到欠款的李波一纸诉状把安振保和安金敏告上法庭,要求偿还余下的6万元欠款,而两位被告人却声称无辜,欠款应由项目负责人游国生承担,但白纸黑字的协议书上均有二人的签名。

    对此,安振保和安金敏均称“遭到镇党委书记张存生的胁迫才签字的”,而安金敏觉得自己更是无辜,因为在张书记办公室制定这份协议时,他根本就不在现场,是10天后张存生打电话找他签字的,法庭工作人员对张存生的调查笔录也能印证安金敏当时不在现场的说法。

    2014年10月10日,审判人员向张存生出示2013年3月15日由其签名的协议书并要求辨认时,张存生回答:“是的,都是本人在我办公室签的。”

    安金敏称,对于张存生作伪证,开庭后,曾多次找到调解人张存生就协议书的事情理论过,张承认都是他的错。安金敏说:“听开发商游国生透露,为了能顺利开工,曾购买6000元的烟酒送给张存生书记,纪委调查一下就知道了!”

    针对这笔糊涂账,安金敏更是难以接受:“张存生到底是协商调解,还是利用职权非法干预,我们都建议检察机关对始作俑者张存生进行调查,输官司我们不怕,但要让我们输的明明白白!”

    协议书疑点多多
    北京多名律师对这份蹊跷的“协议书”经过仔细研究,发现该协议书的确存在诸多疑点。

    一、从“建设新农村合同书”上看,安振保、安金敏二人仅为公司委托负责看管工地的员工,不应作为协议书的甲方,其二人作为还债的被告显然不适格。

    二,协议书载明“甲方因建筑房屋拖欠乙方工资,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首先安振保、安金敏并未建房,真正建房的是阜阳市建君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再者,制定该协议时安金敏本人根本不在现场,“双方协商”无从谈起,因此该协议有悖公平原则。

    三,协议书载明“待甲方与尤国生(应为游国生)协商后制定还款计划”,从这句话分析,是一时找不到项目负责人游国生,为了稳定局面、平息事态,张存生书记把安振保、安金敏二人拉过来“临时垫背”!至于是否被逼迫签字,尚需进一步核实相关证据后予以证实。

    四,协议书载明“如尤国生(应为游国生)下星期不到,由镇政府派出调查组调查资金去向”,这句话至少证明身为镇党委书记的调解人明明知道游国生就是欠债人,既然张存生书记心知肚明,为何还要炮制这份漏洞百出的“协议书”呢?既然如此,这份协议书的合法性非常值得商榷,如果确实存在胁迫等行为,法院更应当认真斟酌。

    判决被指事实不清
    知名媒体人焦永峰表示,拖欠民工工资容易引发纠纷,当地领导及时化解矛盾的积极态度值得肯定,但不能感情用事,必须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调解纠纷。

    不过,令人生疑的是,张存生参与调解并制定“协议书”,是其个人行为还是公务行为,是以势压人还是滥用职权,我们不得而知,但公众更需要知道事情背后的真相。

    据悉,张存生不再担任迎仙镇党委书记,知情人透露,张目前已调至临泉县工商联任第一副主席兼临泉县统战部第一副部长。

    职业举报人姚征亿于2014年11月19日将相关问题向临泉县委邓真晓书记作了反映,邓书记批示该县公安局负责调查处理,而迎仙镇派出所所长段永康却冲安金敏耍起了态度:“净是给俺找麻烦,你自己的事自己解决!”。

    遗憾的是,当地法院对该份协议书予以认定,判决安振保、安金敏二人给付原告60000元,二人不服判决,决定提出上诉。

    安振保、安金敏委托的代理律师侯志杰认为,本案中,原、被告之间没有权利义务关系,原告提供的协议书,不能明确表明安振保、安金敏承担责任。侯律师指出,原告诉称“2012年2月份,原告与二被告安振保、安金敏达成新建小产权房造价39万元的建房协议……”,纯属子虚乌有!再说,原告没有举证证明该合同的存在,判决书中,法院也没有对此查明。

    怀自杰,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博士,知名学者。怀律师称,首先安振保、安金敏二人仅为建君公司临时委托的看管人员,不具有法人身份;再者,该协议违反了《合同法》第四条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的规定,因受到镇党委书记的干预,应属无效协议。

    怀律师指出,此案中,应当找到建君公司的负责人查明真相,对原、被告提供的相关证据认真核实其合法性,法院既要保护民工的合法权益,又要尊重客观事实。“显然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如果连最基本的事实都没有查明就草率结案,即使判决也难以服人。”怀律师表示。

    据了解,安振保、安金敏已经提起上诉,并向相关部门举报张存生涉嫌作伪证等违法行为。我们将继续关注事件进展。(文图/姚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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