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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11月至次年5月,在景区林地野炊、吸烟等行为,拟对个人处以最高1000元的罚款。
即日起至5月24日,《北京森林防火办法(送审稿)》网上公开征求市民意见。
该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并首次明确,将实行市、区县和乡镇行政首长负责制。
办法中规定,每年11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为本市森林防火期;其中,3月1日至4月15日为本市森林高火险期。各区县可以根据需要,提前或者延长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期,并向社会公布。
森林防火期内,森林防火区内实行严格的野外用火管控制度,严禁擅自野外用火。其中包括,农业生产性用火、林业生产性用火、工程用火,以及烧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烤火、野炊、吸烟、火把照明、烧蜂窝、放孔明灯等行为。
办法明确,如果在森林防火期内,在风景区、林地等防火区,有野外用火行为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而如果野外用火造成了森林火灾,处罚将“升级”,个人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3万元至5万元罚款。
●重点关注:该办法还规定,野外用火行为应当给予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决定;构成犯罪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
扑救森林火灾不得收取费用。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牺牲的人员,将给予医疗、抚恤。
本市森林防火区划分为三级一级森林防火区: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特种用途林地和千亩以上的林地,以及林缘外侧规定范围内的区域
二级森林防火区:一级防火区以外的成片林木的地区,以及林缘外侧规定范围内的区域
三级森林防火区:栽植护路林、护岸林和农田林网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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