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注册 登录
八通网 返回首页

有朋自远方来 http://bbs.bato.cn/?86315 [收藏] [复制] [分享] [RSS] 珍惜美好时光!

日志

揭密北京市通州区人民商场被低价出租背后的内幕(转载)

热度 1已有 2022 次阅读09-7-8 12:00

揭密北京市通州区人民商场被低价出租背后的内幕

 

 

200951,建立22年、北京市通州区规模最大、经营业绩数一数二的零售百货商场——人民商场,从此在人们的视线中消失了,取而代之的是一个温州个体老板刚刚成立的新公司——天天人民商城。

 这原本是一件很常见的企业换牌现象,但是,上百名人民商场职工不断上访的举动却暴露出了这个常见换牌现象背后不正常的内幕。

“我们商场是集体所有制企业,经营得好好的,为什么要突然出租给一个个体老板?”

“听说出租年均价只有1200万元,这对一个建筑面积达25500平方米、经济效益远高于出租价格的大型商场来说,简直是白送,出租的价格为什么这么低?这中间究竟谁获利了?”

“而且出租过程没有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不知前因只知结果,到现在都没有看到出租合同,这中间到底有什么不能公开的‘秘密’?”

……人民商场广大职工对这场低价出租交易的质疑一直就没有断过。

 

                     低价出租

虽然被出租后的人民商场是在今年51日重新开业。但这场出租的缘由可以追溯到20086月。

20086月,人民商场上级主管单位北京市通州区商业资产运营公司(以下简称“商资公司”)以文字形式通知:人民商场2008715日闭店装修。理由是:鉴于商场设备设施严重老化,不再适应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商业资产公司出资1000余万元为企业装修改造,未涉及其它内容。

上级单位一纸公文打乱了原本平静的商场经营秩序,各种流言、消息纷纷传来:人民商场已经卖给南方个体户了;商场职工身份转移到其它单位了,人民商场职工分流了等等。由于传言四起,部分商户代表和大多数职工要求了解事实真相。

在多次与商资公司沟通无果后,717日,职工200余人带着请愿书到通州区国资委请愿,区国资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一定把大家的意见反馈给领导,并在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给予职工答复。但在此之后,一切都石沉大海,再无结果。此后鉴于商户和职工的强烈反应以及奥运会开幕在即,商资公司被迫取消决定,但由此引发的商户信心受损以及社会负面效应,使人民商场的经营效益严重受损。

但是,这一切都还只是个开始。到了200811月末,人民商场再次奉商资公司之命,通知商户和职工于1231日之前闭店装修改造、引进合作。在此之间,人民商场虽然召开了职工代表大会,但并未涉及引进合作的具体形式、对象,也没有公布相关合作内容。

一直到今年39日,迫于全体职工要求了解真相、不断上访的压力,商资公司相关领导出面和部分职工进行了对话,现场表态时说合同签署期限是15年后来又改口说是10年,年均出租价1200万元,但当职工问第一年多少钱时上述领导一概不予回答,至于合同具体内容更是不做任何回答,

据商场职工了解,人民商场出租后的第一年以及未来几年内,承包方实际给付的租金少得让人吃惊(大约只有几百万元),按合同约定的企业收益以同口径计算,反而不如人民商场2008年的自主经营成果。“这种低价出租的缘由是什么,既然是为了商场发展才进行出租,为什么要以种种理由和借口给予承租方折让,在这一场低价出租的交易中,谁才是真正的获利者?”人民商场大部分职工产生了这样的疑问。

 

               出租程序违法

不仅出租价格极低,其出租过程也是不合乎相关法律的规定。

200811月末最后一次接到闭店装修改造的通知后,人民商场相关负责人于125日召开了商场职工代表大会,职代会通过了五项决议,其内容是:一、人民商场于20091月起全面停业装修改造引进合作;二、人民商场法人主体资格不变;三、职工身份仍属人民商场企业职工;四、所有职工将依据岗位工作需要和本人能力特长,待重新开业时,在本企业全部重新安排岗位工作;五、工资及各种福利待遇在不低于目前标准前提下,随着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将逐步提高。

不难看出,商资公司所提的有关引进合作的对象、条件及具体内容未曾涉及;人民商场同意引进合作是必须建立在人民商场作为法人主体对外引进合作,而非上级公司或其它组织引进合作,商资公司代替人民商场在全体职工不知情、不公开具体合作对象和具体合作内容的情况下引进合作,违背了职代会决议的本质内容。

最重要的是,人民商场是集体所有制企业(国家工商管理局注册企业),依据1991621日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的相关法规,集体企业的职工是企业的主人,职工(代表)大会是集体企业的权力机构,由其选举和罢免企业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而商资公司向人民商场及广大职工一直隐瞒事实真相,不予说明具体合作内容,一切都属于暗箱操作,剥夺了职工作为企业主人的资格。

200812月以来,人民商场广大职工多次上书上访至通州区政府、通州区国资委、通州区总工会、北京市政府信访办,要求就合同的合法性及合同的具体内容提出质疑,要求答复,并强烈呼吁停止违法合同和侵权行为。

而在200939日商资公司领导与部分职工进行对话,商资公司领导表态出租是受人民商场委托,公司党委集体签订的。

“事实上,有关出租的详细情况,商资公司即没有和广大职工详细交待,据我们了解,人民商场管理人员也并不知情。”有职工这样表示,整个出租程序是不合乎法律规定的。

由于多次请愿、上访均不得见出租合同内容及出租细节, 3月中旬,依据工会法第16条的相关规定,人民商场职工近200人联名上书要求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就企业的生存与发展问题进行表决。但商资公司工会和通州区总工会却答复说,不许召开,即使召开也须经商资公司党委同意。

至此,职工要求了解真相的道路被堵得所剩无几。

 

               了解真相有多难?

道路再漫长,总要有人走下去。更何况人民商场的职工只有一个简单的愿望,那就是了解事实真相,保护所有者的权益。

在职工多次上访请愿的情况下,国资委汇同商资公司于今年427日下午400对职工所提出的问题进行了集中答复。但令人遗憾的是,所有答复内容完全脱离历史事实和法律法规依据。答复内容为:(1)否定人民商场集体所有制企业性质的事实存在;(2)否定人民商场企业资产,从所有者权益角度应属于通州区供销社所有的历史事实;(3)背离法律精神,称合同是合法的,其理由是:为了人民商场改革,是经国资委和区委批准的。

但对于职工要求的披露出租合同等问题避而不答,最后强行散会。

429,人民商场广大职工为了维护企业权益停止非法侵权到商场门口静坐,通州区政府与公安部门给予了极大“关注”,恐吓职工称职工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并于当日晚上对所有请愿职工逐一挨门挨户进行“谈话”,以抓监坐牢相威胁,称广大职工的行为为无理取闹。

54后,人民商场部分职工代表连续去国资委请愿,国资委负责接待的领导不是避重就轻,就是不予正面答复。并一再声称,企业租给谁,租多少,与你们职工有什么关系?有你岗位,有你工资不就行了吗?

目前,国资委和商资公司部分领导对上访职工逐个谈话,既不谈合同的合法性也不谈合同的具体内容,只就职工是选择上岗还是休岗进行谈判,并以解除劳动合同、开除公职相威胁。当职工要求出示文字答复时,均回答说:你们无权要求文字答复。

有的领导甚至以这是商业秘密不能透露为由,拒绝向职工说明。

“人民商场是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是企业的主人,商资公司暗箱操作就把商场低价出租给了别人,我们连知道真相的权利都没有,难道这些侵权违法的行为就真的没人管了吗?”一些商场职工表示,真相一天没有被揭露,他们的脚步就一天也不会停下。他们相信,这世上,总有说理的地方!

               

 

资料链接:

北京市通州人民商场成立于19869月,隶属北京市通州区供销合作社,已经走过了22年的发展历程,为通州商业发展做出过不可磨灭的贡献。截止到1998年,共积累包括营业楼、分店、库房、车队、学校、幼儿园、食品厂、家属楼等资产,按目前资产市值几亿元。

 

事实上,相关部门对人民商场的侵权行为由来已久。

时间追溯到1998428日,由通州区政府决定由通州区供销合作社、通州区工业品公司、通州区副食品公司三家单位以所属企业实有资产的出资形式组建了北京市通州区大百商贸集团。集团属股份制形式,供销社占51%的股份以人民商场现有资产入股大百集团。2006425日,通州区国资委决定,大百集团取消,大百集团所属企业全部并入通州区商业资产运营公司。依据股份制企业条例和大百商贸集团章程,20064月大百集团解散时应依法清算晰产,所有者权益从法律上应得到有效保护,国资委党委在没有依据大百集团公司章程所约定的清算晰产的情况下,硬性将供销社资产(人民商场)划给国有企业商资公司,其做法侵害了供销社作为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违背了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199551995227)中第二和第八条:一些地方存在的任意平调和处置供销合作社及所属企业的财产,和供销合作社的财产量化到职工个人,把供销合作社改成股份公司、搞股份合作制的做法,都是违背供销合作社性质的,必须坚决纠正。

通州区人民商场所要捍卫的,就是要从法律上、体制上、政策上真正体现所有者的地位,保护所有者的权益。事实上,通州区供销社的权益受到强权者的严重侵害。

1

路过

鸡蛋

鲜花

握手

雷人

评论 (0 个评论)

facelist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评论 登录 | 免费注册

联系我们| 广告联系| 手机版|小黑屋|八通网  

GMT+8, 24-5-6 19:56

Powered by Discuz!

© 2004-2014 Bato Inc.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