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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边木律师 http://bbs.bato.cn/?386172 [收藏] [复制] [分享] [RSS] 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咨询电话:15501299201

日志

证明信是否可以作为劳动关系的证据

已有 686 次阅读15-10-2 23:57

用人单位出于帮忙的目的,为合作者出具的证明信已经载明专为某一事项起证明作用,合作者主张与用人单位具有劳动关系的主张能够成立吗?

 

 

案情导入

 

2012418日,张某与某商贸公司签订《合作经营协议书》,该协议约定:张某与某商贸公司开展合作经营高低压电器元件、高低压成套设配等业务;由张某自己签订的业务或张某提供信息由张某与某商贸公司双方洽谈共同签订的业务都实行净利润五五分成;实行利益共享、费用共担的原则,在业务洽谈中所有的费用都实行共同承担,实行一笔一结算的原则。该协议未实际履行。2012618日,某商贸向某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出具“兹有我公司员工张某,于2012614日上午10时左右,在卸车上物品时,因物品意外脱车下滑,造成椎间盘膨突下肢肌肉拉伤,在某医院治疗”的《证明》一份,该《证明》同时载有“补充说明:该证明只作为给某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证明材料,不作为其他法律依据。对于证明所述的内容与本公司无关”的内容。后,张某以上述证明为证据提出要求某商贸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裁判要点

 

公民与企业法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诉讼中,张某为证实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向法院提交了某商贸公司向保险公司出具的证明、法院认定依据该证明不足以认定张某与某商贸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

 

用人单位的合作伙伴,有时候以一种碰瓷的行为来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比如利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来索要双倍工资,很难得到支持。用人单位应某人的要求,出具某一事项的证明信,只要写明此证明仅作为某一事项之用,不作为其他法律依据等内容,就能豁免用人单位针对某人就某一事项之外提出补偿或赔偿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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