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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边木律师 http://bbs.bato.cn/?386172 [收藏] [复制] [分享] [RSS] 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咨询电话:15501299201

日志

问:与用人单位的分公司发生劳动关系,是否可以单独起诉分公司?

热度 3已有 953 次阅读14-7-2 00:17 | 劳动关系, 营业执照, 用人单位, 当事人, 分公司

答:不可以单独起诉分公司。分公司是公司的分支机构,是公司因业务发展的需要分设的一个营业机构,虽有营业执照,但并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有公司来承担。

劳动者与分公司发生了劳动争议,在劳动仲裁时候,应当将分公司与公司都列明为被申请人;在诉讼时,也应该将分公司与公司都列明为被告。

如果不列明公司,而单独列明分公司,就涉及到主体不适格的问题。一般情况下,要落实具体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仲裁机构都会做出释明,告知当事人追加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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