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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李天一案为何应当不公开审理

热度 3已有 546 次阅读13-7-29 13:25

                                                                         李天一案为何应当不公开审理

 

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  曾军周

 

梦鸽女士申请李天一案公开审理由其家庭法律顾问微博爆出,再一次让一起普通的强奸案如戏剧一般,一幕接一幕,高潮迭起,好似热闹。无可厚非,名人之子、涉嫌轮奸的细节、还有李天一先前的高曝光率,使得观众跟着起哄起哄再起哄,生怕错过了某一点滴细节。

梦鸽此举,如果是在有法律顾问、辩护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情形下,提出公开审理的申请,确实让法律人大跌眼镜。梦鸽对法律的陌生可以理解,但律师将当事人的某些盲点当成秀自己的武器、将当事人的某些不懂当成成就自己声名的阶梯,为捞律师费而忘却执业伦理和专业底线,这样的律师终将被声名所击垮;为明白人所不齿。

 

涉及个人隐私的刑事案,应当不公开审理

 

梦鸽提出公开审理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依照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此案应当不公开审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为了正确的理解上述法律条文,本律师解读如下:

“公开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对社会公开。一般情形下,法庭会允许群众旁听法院对刑事案件的审理,也会允许新闻媒体报道,但媒体报道必须依照规定经法庭许可且在不得影响当事人权益和庭审程序的情况下进行。

与李天一案紧密相扣的上述法律条文的字句是: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就意味着案件的审理过程不公开,任何公民包括与审理该案无关的法院工作人员和被告人的近亲属都不得旁听,也不允许记者报道,但宣判一律公开进行。一般而言,强奸罪名成立的证据中有内裤、阴道、分泌物、精斑、毛发等涉及个人阴私的陈述或鉴定意见。如果李天一5人轮奸的事实被法院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就被害人而言,被定案的有关证据必然关乎“她”的阴私信息。这些阴私信息显然属于“她”的个人隐私。法律在明文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情形下,不会因任何一方以何种理由提出公开审理就公开审理,除非就此找出法定理由。

综观梦鸽女士提出的公开审理李天一案的理由,只有大而概之的理由,显然都不是可以被法庭采信的理由。在案件开庭前夕提出没有法定理由的申请,且对申请广而告之,这类“秀”难道能够为犯罪嫌疑人减轻罪行或使犯罪嫌疑人无罪吗?答案是否定的。此举不仅愚,而且很拙:愚在作弄法律门外的人,拙在幻想通过此举左右汹涌的民意进而左右即将到来的法律审判。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是关于人民法院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理由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个人隐私案件、涉及商业秘密依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后即应由审判长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如此规定一方面可以向当事人和公诉人、辩护人告知为何不适用公开审判原则,便于对不公开审理决定是否合法的监督;另一方面也能安定当事人的情绪,使之正常参加诉讼。

 

审判时被告人还是未成年人时,应当不公开审理

 

 李天一案不公开审理,还在刑事诉讼法中可以找到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该条文可以作以下理解:

第一,明确了凡是审判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从上可以看出,不公开审理的年龄依据不是被告人“犯罪时”的年龄,还是“审判时”的年龄。对未成年人案件不公开审理,是保护未成年人的重要措施,未成年人还在成长时期,避免其以罪犯身份出现在公众视野,有利于其今后回归社会,避免因犯罪受到歧视,从而影响其将来的工作和生活;同时,未成年人的心智尚未成熟,不公开审理,也可以避免使被告人受到刺激,对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对不公开审理的未成年人案件,既不允许除诉讼参与人以外的其他人员旁听案件审理,也不允许媒体对案件的审理情况进行报道。法律的设置很合情也很合理,但社会现实已经让李天一在未满十八岁的时候遭受成人世界的疯狂点击、进而被捕风捉影的有些媒体残暴残酷的“轮奸”,不仅其身心已经伤痕累累,其家庭更是为某些缺乏理性的民众以奚落名人之子的堕落寻求生活之外的快感,快感里面包含且不限于嫉妒羡慕恨,更多的却是无聊。

第二,经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特定人员可以到场旁听未成年人案件的审理,这对未成年人案件不公开审理的原则作了例外的规定。规定上述人员到场,主要是为了便于他们了解案件有关情况,在审判结束后对未成年罪犯进行法制教育。这些人员到场必须取得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如果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由于保护隐私等原因,不同意其他人员到场的,法院应当尊重其意见。儿子涉嫌犯罪,梦鸽作为事件主角的母亲,无论其妆容如何被描摹成那么的光鲜和华贵,但其内心一定很苦很寒。作为法定监护人来维护儿子的权益,其行为不容任何人来谤骂和诋毁,民众应当给予理解和宽宏。

作为法律人,本律师从来不反对律师利用某些案件通过正当渠道来提升自己的声名,来赚取合法的收入,但坚决反对律师利用当事人的软肋捞一票,坚决反对律师放弃执业伦理忽悠委托人或民众。在今天,很多人都认为律师是一门生意。但你是律师,你应当对此论调一咳嗽而过,因为你还要留着气力去帮助弱者、匡扶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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