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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央产房如何转让(出售)

热度 1已有 186 次阅读12-12-26 04:43 | 产房, 如何

 
 

央产房是房改房(已购公房)的一种类型,是指职工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含标准价优惠办法,下同)购买的原产权属于中央在京单位的公有住房。职工根据国家政策,按照房改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由中央在京单位建设的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也视为已购公房。

依据 2003 10 1 开始执行的《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需要原产权单位建立完备房屋档案并确认该套房屋没有超标情况,并且经央产权房屋上市交易办公室备案批准后,具备上市资格才可以上市出售,否则不能办理上市及过户手续。

出售人应填写《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登记表》,交易办公室根据职工住房档案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出售人可到房屋所在区、县国土房管局交易管理、权属登记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也可委托定点交易机构代为办理房屋买卖以及交易过户手续。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书;
  (二)房屋共有权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
  (三)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明;
  (四)与原产权单位签订的公有住房买卖合同;
  (五)与买受人签订的已购公房买卖合同;
  (六)物业费、供暖费清结证明。
  出售人没有建立住房档案的,应当补建住房档案。出售人无法提交与原产权单位签订的公有住房买卖合同的,可以房改售房的档案材料或原产权单位出具的证明作为依据。
  凡属超标而未经处理的住房,须经原产权单位按规定超标处理后方可上市出售;按房改政策规定属不可售住房但已向职工出售的,不得上市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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