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北京市残疾人朋友及亲友的一封信 |
信息来源: 首都之窗 发布时间: 2009-08-07 |
残疾人朋友及亲友们: 根据中国残联《关于制发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通知》精神,我市将在2009年内换发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第一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自1995年统一制发以来,对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覆盖城乡扶残助残体系的逐步建立,广大残疾人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不断出台,残疾人证的功能与作用日益突出,第一代残疾人证已无法适应实际需要。换发第二代残疾人证对于加强残疾人证管理,更好地实现残疾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提高服务残疾人的能力和水平,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维护残疾人切身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为方便我市残疾人朋友申领残疾人证,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我市换发残疾人证工作将于2009年6月1日起全面展开。届时,尚未办理残疾人证的申请人,一律申领第二代残疾人证,已领取的第一代残疾人证有效期至2009年12月31日,2010年1月1日起一律使用第二代残疾人证。换证期间,第一代与第二代残疾人证同等有效。换领第二代残疾人证的申请人,须持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张二寸近期免冠照片和第一代残疾人证,到户口所在地的社区(村)申请。办理残疾人证不向申请人收取工本费,残疾评定、照片等费用原则上由个人自理。本人户口在本市区(县)与区(县)之间迁移后未办理残疾人证迁移手续的,应当先到办理第一代残疾人证的区(县)残联办理残疾人证迁移手续,再到户口所在地社区(村)申请换发。从外省市迁入本市、未办理残疾人证迁移手续的,不再办理残疾人证迁移手续,换发第二代残疾人证时,按照初次申领残疾人证的程序办理。 医疗诊断材料齐全且能够根据诊断材料评定残疾类别、等级的或本人残疾特征明显,依照《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易于认定残疾类别、等级的,可不再重新进行残疾评定,其他情形都要重新进行残疾评定,残疾等级依照《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确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换发第二代残疾人证:一是死亡的;二是户口迁出本市的;三是未到户口所在地社区(村)申请的;四是身体条件不符合残疾评定标准的。 希望广大残疾人朋友及亲友积极配合基层残联做好换发残疾人证工作,主动与所在社区、村残协联系,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及时办理换发第二代残疾人证。在换发过程中,要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国家政策之间的关系,自觉维护国家政策的严肃性,以确保换证工作的顺利实施。 衷心感谢广大残疾人朋友及亲友的理解、配合与支持,欢迎广大残疾人朋友及其亲友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与建议。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二〇〇九年五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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