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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算谁的?进京高速路2车相撞,后车一人死亡!通州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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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牛顿没有卷
时间:
21-12-14 16:48
标题:
到底算谁的?进京高速路2车相撞,后车一人死亡!通州法院判了...
2019年7月的一天深夜,王某驾车进京,他的重型货车由南向北行驶中突然坏了,于是就直接停放在行车道里,此时,单某从后方驾车驶来,直接撞在了重型货车的尾部,单某死亡。
经交管部门调查后认定,王某驾驶车辆在发生故障后未按规定设置警告标示并及时报警,而且货车的安全防护装置不合格,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王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单某未确保驾驶安全,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因王某受雇于魏某,单某家属于是按照责任比例,要求魏某及承保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12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结合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及双方在此次事故中的过错程度,法院认定王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单某自担30%的赔偿责任。
对于单某家属主张的各项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雇主魏某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及魏某赔偿单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110余万元。
主审法官表示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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