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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辉律师】同居期间财产财产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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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律海清风
时间:
14-11-25 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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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辉律师】同居期间财产财产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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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 我一个朋友,年龄三十几了,在2010年2月,认识了一个女的,女的也三十出头了,因年龄关系,于2010年五月中旬举行了结婚仪式,办了婚礼,摆了酒席,但没领结婚证。2010年6月底,男方发现两人结婚不合适,提出分手,但两人经济上存在纠纷,两人在举办婚礼前,女方有一套九十几平米的商品房,未装修的,由男方出资十几万装修的,并由男方出资购买的加电家具,男方母亲还出资两万给女方购买金银首饰,女方摆酒席的钱也是由男方给付的。
现在女方不肯退还钱款,像这样的情况,男方可以诉诸法律吗,法院会受理吗?如果法院受理,法院会怎么裁决啊?
答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按一般共同财产处理。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是指由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用于债务清偿的财产,主要包括:(1)工资、奖金;(2)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应当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
双方共同财产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必须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财产,解除同居关系后一方所得的财产,以及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所得的财产,都不属于共有财产。二是必须依法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并非当然归双方共同所有,法律规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或者双方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
就你所说的,作如下分析:
1、你们之间的同居关系没有法律根据,仅就解除同居关系诉讼,法院不受理。
2、就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分割进行诉讼,法院会受理。(根据是上面的那个司法解释)
3、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对于有配偶的非法同居,人民法院应根据照顾无过错第三方的原则判决;双方无配偶同居的共同财产的分割,可能会折中处理。
法律咨询:13366390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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