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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被害人实名举报:通州区张家湾法庭 原海涛法官 枉法裁判 [打印本页]

作者: lrnho5    时间: 14-7-15 11:30
标题: 被害人实名举报:通州区张家湾法庭 原海涛法官 枉法裁判


致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我叫刘人宁,是(2013)通民初字第11505号判当事人张某某的妻子兼代理人。

我实名检举揭发通州区法院、张家湾庭长原海涛在判决书中,恶意隐瞒我方全部证据,隐瞒重要诉讼事实,从而达到掩盖案件真相,枉法判决、并利用判决条款,恶意迫害老百姓的行为。

案件起因:2年前我出售一套位于通州时尚街区的房产,签约当时政府严打阴阳合同,中介说避不了税,我老公让出了10来万税费,买卖双方成交于115万的优惠价格。比当时同小区相近面积的房子单价便宜了1000多,总价便宜了将近10万元。相当于提前承担了买卖双方的税费。

结果买方在拿到低价后,没几天又伙同中介,故意避开我方,私下做了把交易价格变更为88万的低价网签。过户时买方因为签约时就知晓我方卖房的目的,是急于拿卖房款归还10月份到期的大额债务,因此买方便企图以蛮横要挟的方式逼迫我老公在低价合同上签字。因买方交易中还有其他违约行为,我老公觉得一买方人品有风险、二是签约时已经让出了税费没义务,因此没有答应跟她签低价合同,结果竟被对方彪悍地告到法院,并在诉讼期间,伪造我老公签名,无耻恶意地要求履行她伪造签名的低价合同。

以上过户当天的情况,有过户当天对方通过中介催告我、要我3天内必须按88万履行,否则将走法律程序的“电话录音1”、“电话录音2”等证据证明。该电话录音,有我方的通讯详单记录、以及对方自己提交的2012年10月份的通讯详单记录,可以佐证。

以上诉讼过程中对方伪造、并要求履行88万假合同的事实,有2013年10月22日的庭审笔录、2013年11月6日的庭审笔录、2014年1月23日的庭审笔录,等众多笔录事实可以证明。

案件结果:我方通过申请司法鉴定,揭穿了对方伪造签名的事实。可是面对鉴定结果,原海涛庭长不但不肯判假合同无效,不肯撤销假网签,甚至连鉴定费还要我出一半!还在判决中逼我7天内将房屋过户给对方!甚至连对方逾期2年的70万尾款也不判决支付给我。

原海涛庭长在判决书中刻意隐瞒本案真相。判决书中只列对方提交的证据,我方全部20多项证据、包括我方用来证明过户未成原因的过户当天的电话录音1、电话录音2等,全部被他隐瞒。判决书中未作任何提及。让看判决书的人以为本案中,我方未能提交出任何证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本案中,原海涛对我方证据是否采信,未作出任何明确结论,更未公开采信或者不采信的理由。明显违反了最高院的法律规定。

除了隐瞒证据。原海涛还刻意隐瞒诉讼事实。对方2年时间坚持要求履行88万的诉讼事实,有2年来的庭审笔录足以证明。但原海涛却在判决书中刻意遮掩,让看判决书的人,完全了解不到对方伪造签名、并在法庭上公然恶意要求履行88万合同的事实,从而误以为本案中,对方从一开始所要求履行的就是115万合同。实际上,对方是在88万合同的签名被司法鉴定出伪造事实之后,才在2014年3月26日开庭时变更诉求,转回头去要求履行115万合同。

另外,原海涛还刻意隐瞒本案的合同事实。本案买卖双方签约之初,关于逾期付款违约责任,有着明确的约定。但这些与本案明显相关的合同事实,也在原海涛的判决书上看不到,被原海涛所隐瞒。

……

不仅如此,原海涛还在2014年4月18日下发的判决书中,依据对方提交的一个只有7天有效期,早在2014年4月1日就已经失效作废的70万存款证明,做出判定,认定对方有支付房款、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从而无视对方的违约和恶意伪造的非法事实,判决我方7天内将房屋过户给对方。可是,原海涛却故意只判我方过户,不判对方付款。尽管对方在提交所谓资金证明时表示能够现金支付70万,原海涛却故意不判对方支付。

我拿到判决后,因为震惊和害怕,第一件事情就是去交易中心咨询。过户窗口的工作人员向我证实,对方只要拿着这个生效判决来过户,交易中心就必须给对方办理过户。因为根据最高院有关协助执行的规定,交易中心无权去核实和调查对方是否付款给我,也无权去认定判决的对错。

也就是说,对方明明只付了45万元首付,可是却能拿着原海涛庭长的生效判决,去交易中心直接过户走我的房屋现价市值180万左右的房产!

面对证明对方伪造签名事实的司法鉴定文书,原海涛不仅不判对方承担任何违约责任,连伪造签名、伪造合同证据的行为和事实也不肯依法给予对方任何处罚。而我方,别说赔偿,连剩余70万,还得启动另外的司法程序去追讨!……原海涛的这份恶意判决,使得我方在已经应诉2年的基础上,不知道后面还要花多少年才能去追讨到70万购房款!人生多少年,将在诉讼中度过!这样悲惨的后果,令我方简直不敢想象!

本案已经诉讼了2年,经历了一审、二审、发回重审。主审法官原海涛,面对本案中已被司法鉴定出是对方恶意伪造的88万的虚假合同,不但故意驳回我方请求确认无效的反诉请求、还故意驳回我方请求判令对方协助注销的反诉请求。使得当事双方之间关于88万假合同的诉争焦点在诉讼2年之后,依然没有得到解决!而我方,却反而因为原海涛的判决,面临一个房产被人过户,而70万都很可能无法拿到的巨大风险!

虽然我国民事案件施行二审终审制度,但是也并不说明一审法官就可以不负责任的乱判。就可以隐瞒证据、隐瞒诉讼事实、隐瞒合同事实、枉法裁判。甚至利用非法的判决条款,去肆意地迫害老百姓。令老百姓不但不能够通过审判解决纠纷,反而有可能因恶意的判决文书,而面临被法官迫害的更加巨大的风险。

我方现已上诉,二审已经过去2个月,最多1个月就要结案。因三中院二审法官一直没开庭,我方非常担忧。一旦二审错误维持原判,我方将多少年陷入追讨、陷入举报、陷入申诉的深渊。恳求纪检领导,依法审查我对原海涛法官的检举!并请依法监督本案二审的审理!我方紧急呼吁,不要让错案再继续,不要让老百姓的房产和财产、因错误和不当的判决而被人夺走!

举报人:刘人宁   
联系电话:133-9150-3157 QQ:295550372)
如欲查看七大质问请点击以下链接:
悲愤!通州区法院惊现堪比“隐瞒大王”的“隐瞒法官”!

作者: 艺苑人家    时间: 14-7-15 12:04
如果属实立即枪毙
作者: 上帝李    时间: 14-7-15 12:18
真的假的?都纪委了?

作者: 俊俊妈妈    时间: 14-7-15 12:48
希望早日得到公证判决
作者: xyzj    时间: 14-7-15 13:17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淡雅人生    时间: 14-7-15 13:49
给市长写信举报 试试 早点把这人渣 撸掉
http://www.beijing.gov.cn/
作者: abc8351    时间: 14-7-15 14:35
那个朝代都有喊.......上告.

作者: 罗袜生尘    时间: 14-7-15 14:57
你这叫什么举报,质疑法院判决可以上诉,以后谁对判决不满都写信给纪委,还要不要司法独立了。反对!
作者: xyzj    时间: 14-7-15 16:53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青皮    时间: 14-7-15 17:35
巡视组
作者: 情有所归    时间: 14-7-15 17:53
那真是太可气了!这种狗官竟然在天子脚下顶风枉法,相信自有清官能为你明察秋毫替柔弱百姓申冤正法的!
作者: 靓靓爹    时间: 14-7-15 18:49
:L:L:L
作者: 梦断~大傻子    时间: 14-7-15 18:51
靓靓爹 发表于 14-7-15 18:49

喝扎扎还是喝瓶瓶~{:5_258:}
作者: 靓靓爹    时间: 14-7-15 18:53
梦断~大傻子 发表于 14-7-15 18:51
喝扎扎还是喝瓶瓶~

中午涮羊肉两瓶啤酒,晚上馅饼喝粥
作者: 梦断~大傻子    时间: 14-7-15 19:07
靓靓爹 发表于 14-7-15 18:53
中午涮羊肉两瓶啤酒,晚上馅饼喝粥

{:5_267:}~~你吃的真好~
作者: 靓靓爹    时间: 14-7-15 19:14
梦断~大傻子 发表于 14-7-15 19:07
~~你吃的真好~

什么都可以对不起,就是不能对不起肚子:try
作者: 宏杨副食    时间: 14-7-15 20:09
靓靓爹 发表于 14-7-15 19:14
什么都可以对不起,就是不能对不起肚子

吃饱喝足有精神
作者: lrnho5    时间: 14-7-15 23:02
罗袜生尘 发表于 14-7-15 14:57
你这叫什么举报,质疑法院判决可以上诉,以后谁对判决不满都写信给纪委,还要不要司法独立了。反对!

今天已经去最高院网站举报了。
作者: 风轻扬762    时间: 14-7-16 07:49
楼主建议你还是请律师比较好,你的陈述有些混乱,我国是有基层检查院的,他们的职责就是依法对法律执行、审判的监督。做什么事你得找到对应的渠道。
作者: lrnho5    时间: 14-7-16 09:14
风轻扬762 发表于 14-7-16 07:49
楼主建议你还是请律师比较好,你的陈述有些混乱,我国是有基层检查院的,他们的职责就是依法对法律执行、审 ...

很感谢您中肯的建议。举报信确实写的有点仓促,看到您的建议,我又进行了修改,可能现在对事实的陈述会更加清楚一点了。还有,您说的检察院的方向是对的!我也会去尝试。

律师这块,其实我二审本来请了律师,她一开始也挺好,但后来却明显发生了某些变化,总之整个感觉是在帮他人干活,向我施压,所以我后来基于慎重,已经撤销对律师的委托了。
作者: lwihjw    时间: 14-7-16 09:26
只要这个帖子在,就会得到重视,八通很厉害来的,你绝对不要让帖子沉了!
作者: 60102593    时间: 14-7-16 09:35
以我个人的观点来看:

1。建议你花钱请律师,即便你已经比一般的百姓专业很多。

2。这个案子充分体现了司法系统的效率与市场的运作原理有很大的出入,房价上行,越拖矛盾越大。

祝你早日摆脱诉讼的痛苦和阴影
作者: lrnho5    时间: 14-7-16 10:25
60102593 发表于 14-7-16 09:35
以我个人的观点来看:

1。建议你花钱请律师,即便你已经比一般的百姓专业很多。

我本人的感受,本案主要问题并不是司法效率。

2012年一审,审限是3个月。法官其实也没有超审限,但是却判决不公。我当时的诉求是撤销88万,履行115万。如果当时判决公正,在判决书中对双方分歧给予明确的解决方案,这样简单的官司,不至于打到今天。

直到现在重审结束,即便能够揭穿对方在88万合同上伪造我老公签名事实的鉴定文书出来,法官依然不判对方协助注销88万假合同,88万的假合同依然存在于建委。

其实我当时那个房子早就腾空,是我出的搬家公司费用帮租户搬走。我方当时的心态是等对方的无理诉讼结束,然后合同继续。但是后来,对方恶意在88万假合同上伪造我老公签名的88万,并且恶意要求履行,法官认为如果不申请鉴定,我就必须承担不利后果。所以我不得不申请司法鉴定。这才打到今天。

这个官司打2年,拖这么久,导致我损失惨重,一是因为对方不择手段、恶意贪婪,无理诉讼纠缠。二是判决不公,未及时解决诉争分歧。不仅如此,还刻意维护对方的恶意违约行为,而且利用判决企图迫害我方。
作者: 60102593    时间: 14-7-16 11:14
lrnho5 发表于 14-7-16 10:25
我本人的感受,本案主要问题并不是司法效率。

2012年一审,审限是3个月。法官其实也没有超审限,但是 ...

按你这么说时间都是被鉴定给拖走了?

一下都是猜测,请lz无视:(无任何事实依据,当成剧本来看吧)
为了瓜分利益,购房者也不轻松,
1。听从及配合第三方、中介的主意。(这里面已经包含很多专业、职业的智慧)

2。 购房者及时请了专业的律师,走‘正规的司法程序‘,背后有没有用力,用了多少,不清。

3。 这就变成互相pk财力的事了,漫长的费心费力。

还是建议你和对方协商解决(互相都最省钱),当然我理解,这是最难的。

看你的目的了:
1。 你花钱证明了签字是伪造的,还得通过司法新的诉讼,来得到完整的115W,如果这是最终目的,就想法和对方协商,看看有没有机会,或者还是尽早走新的诉讼。

2。 如果你想和对方拼个’鱼死网破‘,那就是pk财力的事了。先评估一下看谁更有钱,在执行。

3。 如果你目的是想证明法官有问题,那你已经在进行了。

4。 感觉你到底还是要回到钱的问题,你想挽回115w+其他的损失,可是这其他损失是多少?有没有心里评估一下,怎么获取?从哪里来? (法官那里来?对方来?第三方来?律师来?。财神?。。)

剧本结束。
署名:我是编剧看过星爷的’演员的自身修养‘。
作者: CX5    时间: 14-7-16 11:39
哪个品牌的中介?这些坑人的房产中介公司,这帮孙子经常做暗箱操作的事坑人。
作者: xinxijiaoliu    时间: 14-7-16 12:19
支持楼主,对这种缺德的法官就该让鸭子臭名闻于天下,打电话给市里纪检部门!这个狗东西应该不仅这一个案子是葫芦僧判葫芦案。
作者: xinxijiaoliu    时间: 14-7-16 12:27
或者去检察院举报,最好是去市检察院,这种人能当庭长,估计是通州法院里或者政府里有保护伞,所以要去市里检察院举报。
作者: lrnho5    时间: 14-7-16 20:02
60102593 发表于 14-7-16 11:14
按你这么说时间都是被鉴定给拖走了?

一下都是猜测,请lz无视:(无任何事实依据,当成剧本来看吧)

呵呵,原来你是编剧啊。不过你的建议有些我觉得好中肯的,有些我还不太明白,你提的问题,我需要思考…… 谢谢你!! 我先上来表示感谢。:handshake
作者: lrnho5    时间: 14-7-16 20:06
xinxijiaoliu 发表于 14-7-16 12:27
或者去检察院举报,最好是去市检察院,这种人能当庭长,估计是通州法院里或者政府里有保护伞,所以要去市里 ...

很感谢您的指导! :handshake
作者: lrnho5    时间: 14-7-16 23:47
我公开举报原海涛,看你挺上火。你是原海涛什么人?我哪句话说的不是事实,我欢迎原海涛公开反驳我!有事说事!你急什么?
作者: lrnho5    时间: 14-7-17 00:01
60102593 发表于 14-7-16 11:14
按你这么说时间都是被鉴定给拖走了?

一下都是猜测,请lz无视:(无任何事实依据,当成剧本来看吧)

为什么要鉴定?因为对方伪造88万签字合同,并以伪造的合同为依据,恶意要求履行88万合同。所以,逾期2年,根本原因是由于对方非法坚持莫须有的88万,并企图通过诉讼,达到履行88万假合同目的的行为和事实造成。
作者: lrnho5    时间: 14-7-17 00:13
烟花坠 发表于 14-7-16 23:24
听了一面之词你就骂人家,你也狗糊涂的。她说的就是事实吗?你问明白事实了吗?XB骂就是你对啦?

觉得人家没问明白事实,那你问了吗?你有什么事实想问,欢迎你尽管问。我既然是公开,又是实名,还向纪委检举。我就不怕别人问。我相信我的举报信也好,质问信也好,都经得起公众的询问和调查。你不要自己也没问,却在这训别人。
作者: fatdoggee    时间: 14-7-17 08:30
直接上纪检委网站去填写举报申请,现在公开受理的!!   现在举报,这法院的这位惨了。。。。:victory:
作者: Kevin612    时间: 14-7-17 15:52
律师应该还是要请的,毕竟专业。
作者: 坦克儿    时间: 14-7-17 17:29
继续告,这些人渣
作者: 情有所归    时间: 14-7-17 18:35
烟花坠 发表于 14-7-16 23:24
听了一面之词你就骂人家,你也狗糊涂的。她说的就是事实吗?你问明白事实了吗?XB骂就是你对啦?

试问现在的官府作为平民百姓谁斗胆去惹?!若非欺人太甚!一个平民百姓,这个数额就是人家的身家性命!说不准还是东拼西凑的,人家有胆敢实名举报,当然就不怕去调查真相!有正义感的百姓当然信!你这嘴脸很适合去做那些个狗官的不折不扣帮凶和狗腿子!倒是够格!!!
作者: 靓靓爹    时间: 14-7-17 19:08
:L:L:L
作者: lrnho5    时间: 14-7-17 21:31
靓靓爹 发表于 14-7-17 19:08

(^_^)(^_^)(^_^)
作者: lrnho5    时间: 14-7-17 21:36
坦克儿 发表于 14-7-17 17:29
继续告,这些人渣

谢谢坦克儿!~
作者: lrnho5    时间: 14-7-18 18:57
八通网删了我写给通州区法院、张家洼法庭的7大质问。说是收到了上级通知,要求删掉一批跟这些跟政府部门有关的帖子。我准备搬家到别的更大的网站去了。为了求一个公正的判决,只要全中国网站尚存,我的质问、和举报,不会停止。





作者: coftcn    时间: 14-7-18 19:40
这家伙,合同还能自己直接造出来,如果88万这份合同签字有问题,那这个合同是无效的,115万是否履行应该有待商榷,法院应该要求双方都履行义务。而且,对方恶意造假是属于诈骗,应该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怎么会出楼主出现的判决。我觉得这里面肯定有问题,不仅是这么简单。
作者: coftcn    时间: 14-7-18 19:42
lrnho5 发表于 14-7-16 09:14
很感谢您中肯的建议。举报信确实写的有点仓促,看到您的建议,我又进行了修改,可能现在对事实的陈述会更 ...

有一点我不明白,为什么他们弄出个88万的合同,难道还多避税?另外,你有没有反悔合同想法?
作者: lrnho5    时间: 14-7-18 20:27
coftcn 发表于 14-7-18 19:42
有一点我不明白,为什么他们弄出个88万的合同,难道还多避税?另外,你有没有反悔合同想法?

2012年11月22日,本案第一次开庭,我提出反诉,一是要求注销88万假网签,二是继续履行115万。打到2014年3月26日,重审最后一次开庭,我变更诉讼请求,一是要求确认88万假合同无效。二是要求注销88万网签。三是要求解除115万合同。
作者: lrnho5    时间: 14-7-18 20:36
我是在诉讼一年半之后,在对方伪造假鉴字合同,以我老公签字了为由要求履行,然后我申请司法鉴定,揭穿了对方伪造假合同等一连串事实之后,决定要求解除115万合同。这期间,因70万长时间拿不到,我不得已又卖了另外一套房子还债。而我当初卖这套房,就是为了归还高额债务。我这个卖房目的还在签约前对方就早已知晓。并且约定60天的过户期限。并约会对方加急。
作者: lrnho5    时间: 14-7-21 08:34
我在最高院网站的举报,被转到通州区人民法院了



作者: aimeng    时间: 14-7-21 17:12
哎国哎国哎国
作者: aimeng    时间: 14-7-21 17:12
哎国哎国哎国
作者: 梦门户    时间: 14-7-21 21:27
:L:L:L
作者: 梨园爬虫    时间: 14-7-22 16:45
我到觉得您像一倒房的~!!房价这么高,都是您老给炒的吧~~~房事有风险,悠着点吧~~!
作者: olivercui    时间: 14-7-22 17:28
楼主思维需要整理一下,这个官司你未必能赢,有两点:
1,115万的那个合同是否为双方在自愿基础上签订的合法有效的合同?
2,2014年4月1日就已经失效作废的70万存款证明,这个证明是否在上面合同约定期限内?

以上两条你推翻不了,就是你的问题了。
作者: lrnho5    时间: 14-7-22 18:07
olivercui 发表于 14-7-22 17:28
楼主思维需要整理一下,这个官司你未必能赢,有两点:
1,115万的那个合同是否为双方在自愿基础上签订的合 ...

正因为115万合同是合法签订的。所以,对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对方违约。
作者: 一线天    时间: 14-7-22 21:20
张家湾的法官都是这个德行,正事不干,起诉书递上去2个多月不开庭,去找他们,正做着聊天呢。一脸的不耐烦
作者: olivercui    时间: 14-7-22 21:42
lrnho5 发表于 14-7-22 18:07
正因为115万合同是合法签订的。所以,对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对方违约。

所以你的诉求应该是由于对方伪造虚假合同造成无法履行115万的合同给你带来的损失补偿,估计你不执行115万合同是不行的,争取赔偿才是正道,你的诉求方向有问题!

作者: Kevin612    时间: 14-7-23 00:56
关注中....................
作者: lrnho5    时间: 14-7-23 19:05
今天有另一个张家湾法庭的受害当事人打电话给我。我们决定一起努力。
作者: Kevin612    时间: 14-7-25 13:20
http://news.sina.com.cn/c/2014-07-25/115030578419.shtml
作者: 梦门户    时间: 14-7-27 19:12
重审咋样
作者: 北京黑羽    时间: 14-7-27 19:15
好像应该已经开完庭了,不知道结果如何
作者: 梦门户    时间: 14-7-28 20:21
事主哪:L
作者: lrnho5    时间: 14-7-29 11:22
烟花坠 发表于 14-7-27 23:27
你对人家判决有意见,这是公事,你在这发帖造势,这是你的个人行为,是你的私事,你让人家在社会网络跟你 ...

什么叫公事,法官乱判是公事。当事人公开举报是私事。照你这么说,法官再怎么操蛋,当事人都不能诉诸网络吗?法官可以为所欲为,不能接受舆论的监督吗?
作者: lrnho5    时间: 14-7-29 11:22
烟花坠 发表于 14-7-27 23:27
你对人家判决有意见,这是公事,你在这发帖造势,这是你的个人行为,是你的私事,你让人家在社会网络跟你 ...

什么叫公事,法官乱判是公事。当事人公开举报是私事。照你这么说,法官再怎么操蛋,当事人都不能诉诸网络吗?法官可以为所欲为,不能接受舆论的监督吗?
作者: lrnho5    时间: 14-7-29 11:23
烟花坠 发表于 14-7-27 23:29
你实名就代表事实啦?有理不在实名,你胜诉你有理.

我敢实名,你敢吗?
作者: lrnho5    时间: 14-7-29 11:25
梦门户 发表于 14-7-27 19:12
重审咋样

很感谢关注。周四开庭,我申请法官和书记员回避了。昨天周一,合议庭另一个法官和书记员给了答复,做了笔录,说回避得到同意。所以,开庭的日期往后了。
作者: lrnho5    时间: 14-7-29 11:32
烟花坠 发表于 14-7-27 23:29
你实名就代表事实啦?有理不在实名,你胜诉你有理.

觉得事实不清,欢迎你问。我说了我是公开的,实名的。这是一种磊落。你觉得有疑问,你尽管质问我。怎么到你这,连实名都成了错了!!! 至于胜诉,我现在也在担心!正因为担心,所以才公开抗争!原海涛都没吱声,就看你在这又跳又叫的。
作者: lrnho5    时间: 14-7-29 11:35
烟花坠 发表于 14-7-27 23:11
反对有效,原告,请你回答与本案有关的提问,否则,我将告你妨碍司法公正

对方伪造假签名,伪造假合同,鉴定文书出来,原海涛都没判她妨碍司法公正。原来,实名举报会妨碍司法公主。你这么效忠,原海涛知道吗
作者: lrnho5    时间: 14-7-29 11:37
烟花坠 发表于 14-7-27 23:11
反对有效,原告,请你回答与本案有关的提问,否则,我将告你妨碍司法公正

上诉是我的权利,举报也是我的权利。
作者: lrnho5    时间: 14-7-29 11:44
烟花坠 发表于 14-7-15 15:18
“隐瞒大王”的“隐瞒法官”这些词还不够吗?还有一张苍蝇的图片,劝你冷静点,告他拿证据,而不是在这污言 ...

看来群里有了解你底细的,律师也有二手的吗
作者: lrnho5    时间: 14-7-29 11:47
梦门户 发表于 14-7-27 19:12
重审咋样

上周四申请二审法官回避了。
作者: 太空    时间: 14-7-29 12:53
抛开楼主到底是什么情况不说。

这个 烟花坠的行为,真的是很奇怪啊。 可以说是无缘无故的变态吗。


作者: xinxijiaoliu    时间: 14-7-29 13:29
好好举报,坚决和腐败分子做斗争!
作者: 扬扬其香    时间: 14-7-29 13:36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梦断~大傻子    时间: 14-7-29 18:34
烟花坠 发表于 14-7-29 18:29
那个叫 拉疯割 的人,你用回复跟我说话,你在用点评回我的帖子,天上掉陨石砸你

那些只点评不回复的人,都是小人~
作者: 一线天    时间: 14-7-29 21:14
考虑了下,还是别让帖子沉了,让大家都看看,希望能得到某些人的重视。
有事说事,别互相攻击了
在这样下去,就太没劲了
作者: fatdoggee    时间: 14-7-30 09:58
烟花坠 发表于 14-7-29 12:42
发现一个唯恐天下不乱的肥狗(fat dog)

哈哈 被你发现了。   
作者: 通州---阳光明媚    时间: 14-7-30 10:08
淡雅人生 发表于 14-7-15 13:49
给市长写信举报 试试 早点把这人渣 撸掉
http://www.beijing.gov.cn/

给纪检部门写电子邮件,很管用的。
作者: sj_wgf    时间: 14-7-30 11:09
通州区人民法院 张家湾法庭     呵呵,口碑真的不咋地!
作者: 茉莉盛夏    时间: 14-7-30 12:31
这个是不是应该去告检察院去啊?
作者: 扬扬其香    时间: 14-7-30 13:13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lrnho5    时间: 14-7-30 18:33

悲愤!通州区法院惊现堪称“隐瞒大王”的“隐瞒法官”!

前言:本人因一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从而遭遇到通州区人民法院的原海涛庭长。我决定把他叫做“隐瞒法官”、“隐瞒大王”!因为他不仅在判决书中全盘隐瞒我方全部证据,还全盘隐瞒对方伪造我老公签名、公然无耻和恶意要求履行伪造的低价合同、等重要诉讼事实!连合同上可以证明对方应当承担逾期违约责任的逾期付款条款、也被他的判决书所隐瞒!

如此隐瞒案件事实、掩盖案件是非还不够,这个判决竟然能帮到对方非法侵占我的房产!拿着这个“隐瞒法官”的判决,违约方不但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无需为伪造虚假合同的行为受到任何依法惩处,甚至连已经逾期500多天的70万房款都可以不付,就可以凭借他的判决直接去交易中心过户走我的房子!“隐瞒大王”的判决之违法、枉法、和邪恶程度,完全超出我等老百姓的想象!

鉴于本案是一个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所以我拿到这个极度不公的、充满恶意的判决书后,决定要给这个“隐瞒法官”、“隐瞒大王”写一封公开质问信!从质问信所反映的事实,可以看出北京部分法官的素质,还有老百姓打官司之操心和艰难!……

作者: lrnho5    时间: 14-7-30 18:36

致通州区张家湾法庭、原海涛庭长的
“公开质问信”



致通州区法院、张家湾法庭的庭长、原海涛:


我是你所主审的(2013)通民初字第11505号案件的当事人刘人宁。一目了然的案情,却用了长达6个月的诉讼,迎来你不公正到令人匪夷所思、瞠目结舌的判决!你颠倒黑白的判决书足令任何一个知晓此案的公民震惊、恐惧、更感到无比愤怒!

现在,我决定不惧以一个普通老百姓的身份,挑战你这个堂堂的张家湾法庭的庭长,我要公开讨一个法官的说法,公开求一份法律的公正, 我要将你这份涉嫌与被告王某合谋侵占原告房产的判决,公之于众,让所有的人,都看到,都了解!我要公开向你逐一“求教”,在贯穿整个审判过程之中,你这个堂堂法官究竟是怎样如何无视法律的尊严,无视百姓的正当权利,一步一步不断做出那种种龌龊的勾当!  

以下是我对你的七大质问!


质问1:为何你的判决书,要剥夺我方收取王某拖欠长达2年的70万余款的权利?!


本案是一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经过长达6个月的审理,你完全了解买方王某恶意拖欠两年仍未支付70万购房尾款的事实,你也应该了解由于王某的恶意逾期,造成我被逼无奈,只能在2013年1月份(过年前夕)又临时贱卖掉另一套房产还债所造成的巨大损失100多万!但令我震惊的是,你的判决书,不仅只字未提让王某承担逾期责任,甚至在明知王某毫无诚信一直赖账的情况下,连70万购房款本身,居然都不要求王某支付!



现将你判决书的第二项全文复制如下:“被告张某某(我老公)协助原告王某办理北京市通州区云景东里小区5号楼某×层×号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依据该条内容,王某在仅支付45万首付款的情况下,便能持你的生效判决直接过户、从而获得2012年8月4日合同约定的价值115万的房产的所有权!由于原判决只字未提如何支付剩余尾款70万,王某完全可以不主动支付、甚至不支付。如果王某不支付,我方只能在判决生效后,被迫再启动另外的法律程序去追讨。很可能根本等不及我方启动追讨的法律程序,王某就能把已获取产权的房屋迅速转卖,则我方别说赔偿了,连70万的卖房款,都很可能永远拿不到!


原海涛,这就是你所作出的判决!在你的判决下,我不仅要承担此套房余款70万两年拿不到的损失,还要承担因此被迫在2年前贱卖掉另一套根本无需卖掉的房产还债带来的120万损失,还要承担2年不平官司对我整个家庭生活带来的巨大破坏,我不仅没有获得恶意停止交易、拖延支付购房款的王某的半点赔偿,连被她恶意拖欠的70万购房款,你居然都不判她支付!还判让我7天之内无条件给她过户!


——————————


权利义务对等”,这是一个最最基本的法律原则,为何你在判决书中只要求我协助过户,却对王某应当何时支付剩余购房款的事情只字不提!难道你认为,在判决生效7日内,不论王某是否付款,我都应该协助王某过户吗?难道你不认为,对于一个没有诚信到了需要对簿公堂的买主,我至少需要拿到她恶意拖欠两年之久的房款后才可以把房子过户给她吗?

——————————


在收到你判决的当天下午,我在惊吓和悲愤之中去通州房地产交易中心咨询确认你这份不公正判决的效力。过户窗口的工作人员和负责人都很惊讶。没有人不为你的判决内容而感到诧异!交易中心负责权属转移登记的工作人员,向我们印证了你这份判决所蕴含的神奇效力:

1、 一旦判决生效,无需卖房人张某某出面,买方王某就可以直接拿着生效证明和你的判决,到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直接取得张某某的房屋所有权!

2、 至于我方房款是否收到,交易中心无权、也无能力去做调查!而且,根据最高院有关协助执行的文件规定,交易中心也无权去判定判决书的对错!

……


原海涛,我难以置信,你做为一个庭长,竟敢于公然做出这样违反常识的判决!我与你有何等冤仇,你竟至于如此运用你手中神圣的法律,去助人侵占我的房屋、剥夺我收取尾款的权利!原来,你比任何人都懂法,当然你也比任何人都会“用法”!你的判决竟然会帮助违约方王某,在只付45万首付款的情况下,便能获得市价现值180万的房屋!


原海涛,是什么蒙蔽了你的双眼?你的良心?如果你没疯,我只能说恐怕这笔账你早算过了,你的行为让我无法不怀疑,这其中王某获得的135万差价产生的利润,恐怕就是支持你肆意妄为疯狂判决的主因!


写到此处,我的手都在发颤!悲愤的眼泪再次盈眶!几十万的民事案件,也许跟那些几千万,甚至以亿计数的大案相比,确实不算什么大案。可是对我来说,却是关系到全部身家的后半生的生活!对我的家庭来说,这是所有!我们老百姓损失不起!也不该损失!



作者: lrnho5    时间: 14-7-30 18:37
质问2:为何你在判决书中,竟然会依据一张已经失效和作废的资金证明,去判定王某具有支付房款的能力?


王某的70万个人存款证明,是你用来判决双方继续履行115万合同的重要依据。现将你判决书中相关内容原文复制如下(判决书第5页倒数第2行):

“现王某提供其支付房屋余款的资金证明,即王某具有支付房款、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故其要求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请求,理由正当、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然而,你所据以判定王某具有“支付房款能力”的这个资金证明,其有效期是从2014年3月26日,到2014年4月1日。也就是说,这个所谓的70万资金证明,只有5天的有效期。4月1日一过,就已经失效了,废纸一张。而你却在2014年4月18日,做出判决,以这张失效作废的资金证明作为依据,判定“王某具有支付房款、履行合同义务能力(原文)”,当然你的重点,你的判决目的在后面,“故其要求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请求,理由正当、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文)”。原海涛庭长,你为王某操了多大心啊!


身为一名法官,你当然清楚,王某就算有1000万的存款证明,也完全不能说明王某会诚意支付我70万,要她支付这拖了2年的70万,必须是您法官的判决啊,如果她早愿意支付,压根就没有这场官司了。如果判决书里面都没有针对王某的支付要求,要资金证明何用?更何况,这个所谓的资金证明有效期只有5天!在你判决之时早就已经失效!你居然把这个当成她的证据!


看到你的判决,我方终于完全明白了,王某的所谓存款证明,只是你用来逼我7天内过户的一个幌子!你一方面用她失效的资金证明,勉强去证明其有付款能力,再以王某有付款能力作为理由,判决继续履行合同,然后再顺势做出要求我方7天内过户的判决。但另一方面,你却故意只字不要求王某在过户之前需要把她的70万付给我!你似乎也完全忘却了王某拿出资金证明时声称剩余70万她有这个钱、可以全款付!尽管你把王某这个声称可以全款支付的表态已经记入2014年3月26日的笔录!


原海涛庭长,让大家来看看你的真面目,看看你是多么不遗余力地帮助王某。看看你是怎样龌龊地在你的判决条款中,给我留下了一个被人侵占房屋的大坑!你这个副庭长,又是何等娴熟、何等阴险地在运用你的裁判权利、杀人不见血地去侵犯一个与你无冤无仇的老百姓和当事人。

到今天我总算醒悟,为何在法庭上当我欲对该资金证明发表质疑意见时,你会迫切打断我的陈述,越俎代庖说,“你的意思就是与案无关,对吧?”然后你不待我辩解就指示书记员,“就写与案无关、不发表质证意见”。


而我当时本来想发表的质证意见是:

1、王某的70万本应在2012年支付给我,而不是2014年。王某已经逾期了500多天,而这个逾期是因为王某在115万的交易中,恶意伪造88.44万合同,不肯按115万合同履约,并公然、明确表态、妄图要求履行这个交易价格仅为88.44万的虚假合同!王某是在她非法恶意伪造合同的事实被揭穿之后,才在2014年回过头来又要求履行2012年的115万合同,所以我方无法接受。


2、王某现在假惺惺愿意支付70万。可是在王某恶意要求履行她伪造的88.44万虚假合同的2年期间,房价早已大幅上涨,房地产市场的情势已经发生了变更,2012年签订合同时的交易基础已经不复存在。2012年,70万在同小区能买到46平米的房屋,但2014年,仅能买到27平米的房屋。2012年的70万跟2014年的70万,很明显已经不再具备相同的购买力。王某此时再来履行交易,明显有损我方利益。


3、从2012年到2014年,王某为了达到一个非法的目的无理取闹了将近2年,并且毫无依据地将我方告上法庭。王某理应为其停止交易、恶意伪造88.44万合同、恶意诉讼、恶意要求履行88.44万合同、以及拖延付款500多天的行为和事实,承担逾期和违约责任。


——由于你这个主审法官在王某提交70万资金证明的新证据之后,故意不询问我是否需要质证时间,故意阻止我方说话,甚至越俎代庖,擅自笔录。导致我在法庭上未能表达出自己的意见。


可叹我作为一个老百姓,法庭经验显然缺乏。我也万万没有料到你原理是如此老谋深算、和阴险恶意。虽然因为被你阻止发表意见感到很不舒服,而且也觉得仅仅“与本案无关”四个字,不足以表达我的态度。但是我当时却又天真地以为,既然你这个法官都说与案无关了,一定是你认为与案无关,我没必要多讲。所以我就顺从了你的阻止,没有坚持发表自己的意见。


直到后来看到你的判决书,我才知道你行为背后的目的!原来你是生怕法庭笔录上留下不利于你采信70万存款证明的质证意见,使得你无法做出你早已既定的判决结果!所以你才在法庭上如此制止我说话,如此越蛆代庖替我发表质证意见!


原海涛庭长,我没有冤枉你吧,有2014年3月26日的庭审录像为证。你放心,我会去各有关部门举报你的。我们可以共同欣赏、共同质证2014年3月26日的庭审录像,我在此也公开提醒你不要去毁灭和修改庭审录像,我相信你不至于吧,否则,你又如何自证你的“清白”!



再次质问你,原庭长,你在本案中,如何竟能依据一张已经失效作废的所谓资金证明,得出“王某具有履行合同义务、支付剩余房款的能力”的结论?


作者: lrnho5    时间: 14-7-30 18:38
质问3:为何你在判决书中、竟然会全盘彻底隐瞒我向你提交的所有证据?
      

我在法庭上提交了厚厚一本、几十个证据,用以证明本案不是我不按合同过户,而是因王某方再三违约导致交易无法继续,更有因王某的违约给我带来巨大经济损失的证据。然而你在判决书中却仅仅只列出了王某这方提交的材料,甚至她过期的资金证明都当个证据,而对我的证据完全不提,一个都没有体现。现将判决书中,证据认定事项下的全部原文复制如下:

“上述事实,有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定金收条、汇款凭证、结婚证、家庭购房申请表、证明、贷款承诺书、鉴定文书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原海涛,对当事双方的证据,依法进行认证,并公开认证理由和结论,是你身为本案主审法官的工作和职责。可是,你对我方提交的证据,不仅不肯一视同仁、给予依法认证的待遇,公开认证结论,却甚而至于一股脑在判决书中直接隐瞒我方全部证据,明显是为了方便你在最后的判决内容中,以我方“未提交充分证据”为由,驳回我方的合理诉求(见判决书第6页第11行)。


作为当事人,我方并非强制要求、也无权要求法官必须采信我方全部证据,因为裁判的权利在于法官。但是法官也要尊重事实、依法办案,而不能任意作为。即便是我方提交的全部证据,你全部都不同意采信,但至少也应当在判决书中给出不予采信的明确结论,并公开阐述你的理由。而不是全盘遗漏,彻底隐瞒,让读判决的人,看到你的判决之后,误以为本案中,只有王某方提交了证据、而我方竟未提交任何证据!


——————————


由于你一手遮天地隐瞒和遗漏我方提交的全部证据,使得你在判决书中无需公开明确阐述你是否采信我方证据的理由和结论。面对你这样一份判决书,我方纵然很想对你不采信我方证据的事实进行申辩,却发现因看不到你不采信的理由,竟然无从辨起。你就是这样在无形中、使用旁人难以察觉的方式,剥夺了我方对你的证据认定结论的上诉权、和抗辩权。你这样的判决书,实在是杀人不见血,判决书就是你伤害老百姓的刀!


我无法不质问你:原庭长,你为何在判决书中只列王某证据,完全不列我方几十项重要证据?并且还造成我没有提交证据的假象?你为什么要这么做,你又凭什么这么做!

  

作者: lrnho5    时间: 14-7-30 18:42


质问4、你为何在判决书中,隐瞒买卖双方在合同上有关“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的重要约定内容?


2012年8月4日,当事双方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时(编号L-02-1103979),关于买受人逾期付款的情形存在以下约定:


(1)逾期在10日之内,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2)逾期超过1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0日内按照逾期应付款的2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并由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参见合同第7条,违约责任,第2项)。”


——以上关于“逾期付款”的约定,对本案的判决结果有重要的依据作用。同时也是王某应当承担逾期付款和违约责任的重要合同依据。而你却在判决书中对如此重要的合同约定,只字不提,完全漠视。


——试问,你如此隐瞒本案的合同事实,原因何在?你的行为合法吗?







作者: lrnho5    时间: 14-7-30 18:43
质问5: 你为何在判决书中,故意隐瞒双方的诉争起因、和将近两年的诉争焦点?!

对本案诉争起因和诉争分歧的认定,你在判决书中惜墨如金,仅仅只给了14个字。原文如下“因双方产生分歧,未办理过户手续”。——试问,既然双方产生分歧,具体是何种分歧?各自的观点是什么?难道说你原庭长审了6个月,开了5次庭,竟然连诉争起因和分歧,都没有弄明白吗?

当然不是。本案中,真实的房屋交易价格是115万,但却毫无诚信、外加贪婪无耻的王某,却在莫须有的88.44万合同上恶意伪造我老公的签名,并无耻要求履行虚假的88.44万合同的情况和事实,贯穿整个交易和诉讼过程,你早就完全清楚!要知道你审了整整6个月,反反复复开了5次庭,前4次王某始终坚持要求履行的是88.44万元假合同!王某的这些非法的诉讼请求、和诉讼事实早已记录并体现在庭审笔录中。更何况,为了鉴定88.44万合同的真伪,我方已经不得不花费9000元鉴定费,申请对88.44万假合同上的签名进行司法鉴定,仅仅围绕鉴定88.44万合同上签名真伪的事情,你就已经专门开了三次庭!


—— 以上事实,有王某2012年起诉当时提交的编号为c615695、交易价格为88.44万元的、签名栏空白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以及双方都提交过的建委网站网签合同查询单,2012年10月19日过户当天的电话录音1、过户当天的电话录音2、王某提交的2012年10月份的电话详单(含10月19日的电话记录),我方提交的2012年10月19日的电话详单记录,2013年10月22日王某以我老公签字了为理由(实际是她自己伪造)、在法庭上明确表态要求履行88.44万假合同的庭审笔录,以及北京天平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文书,以及2013年11月6日的庭审笔录、2014年1月23日的庭审笔录、2014年3月26日的庭审笔录等等,可以证明。


因此,你并非不知道本案诉争纠纷的起因是因为:一个交易价格为115万的真实房屋买卖合同,和一个莫须有的纯系王某恶意伪造的交易价格为88.44万元的假合同!你也并非不知道双方的分歧是我方要求履行115万合同,而王某却公然地、无耻地、恶意地要求履行她所伪造的88.44万合同!——你之所以刻意在判决书中回避双方的诉争分歧,只是为了你既定的判决结果,为了鼎力协助王某非法占有我方的房产,你必须在认定事实时,刻意遮掩!



————————

你为了王某,真的是用心良苦。即便是因为本案中的司法鉴定文书,你不可能隐瞒,因此你在判决书中不得不提到司法鉴定的情况,但你在提及的时候也是精心措辞。你只提王某提交了编号为c615695的合同,而刻意不提及该合同上房屋的交易价格被变更为88.44万元、与真实交易价格115万不符的重要信息!更加全然不提,王某向法庭提交该88.44万合同的目的,是公然、明确、和无耻地要求履行该交易价格为88.44万元的合同!现将你提及司法鉴定时的相关内容,原文复制如下:


庭审中,王某向法庭提交签订日期为2012年8月22日,合同编号c615695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我老公申请对该合同是否为原件和合同中“张某某”的签订进行笔迹鉴定,鉴定意见为:1、涉案检材合同编号为C615695,签订日期为2012年8月22日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是原件;2、涉案材料中“张某某”的签名与样本中“张某某”的签名不是同一人书写的。


————————

试问,假如不是因为王某无耻地、以我老公签字了(实际是她自己伪造)为理由,要求履行该88.44万元的假合同,我方又何必浪费时间,并花费高达9000元的鉴定费,去申请鉴定?!


——原庭长,你如此刻意、如此精心地,在判决书中隐瞒本案的诉争起因,隐瞒王某与我方因88.44万元假合同产生分歧,并为此已经诉争近两年的案件事实,你的用意何在?你的公正何存!?


——为什么你要让看到你判决书的人,完全了解不到王某曾经恶意要求履行她伪造的88.44万元合同的案件事实?原庭长,你为什么要在判决书中替王某遮掩?


——原庭长,你你的所作所为,令我困惑,你这个法官,究竟是来裁判本案的,还是来协助王某打官司的?



作者: lrnho5    时间: 14-7-30 18:43
质问6:王某伪造我老公签字,要求履行假合同,你居然判我老公出一半鉴定费,理由何在?!


在庭审过程中,王某提交伪造我老公签名的、签订日期为2012年8月22日、合同编号为C615695、交易价格为88.44万的合同,要求履行,我方依法申请司法鉴定。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在2014年2月12日,做出了鉴定意见:涉案材料中“张某某”的签名不是我张某某书写。这份鉴定结论已经充分证明了王某伪造88.44万合同的事实。


根据《民事诉讼法》102条的规定,对于这种伪造合同和证据的行为,不但应要求其承担全部鉴定费,而且人民法院还可以根据情节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你身为主审法官,对这种违法行径伪非但不予以谴责、惩罚,反而竟不惜枉法裁判,居然令被诬陷受害的我方还要替王某分担一半伪证的鉴定费?你这种对王某体贴细微到几千元的鉴定费用都帮她算计的思维和行为方式,真是让人出离愤怒!亦让人匪夷所思!




原海涛,到底是怎样的动力,能够使你如此不遗余力地帮助伪造证据的王某,神奇地无视鉴定结果、作出如此荒诞的判决?庭长原海涛,你这样判决不怕被天下人耻笑吗!!!


作者: lrnho5    时间: 14-7-30 18:45

质问7、你以各种借口 ,拒不判令王某协助注销88.44万虚假网签,是何原因?!


鉴于本案房屋真实交易价格是115万,而王某却伪造我老公签名、恶意要求履行88.44万合同的事实,我方为维护自身利益,请求法院判令“王某判令王某协助办理注销编号c615695、交易价格为88.44万元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的网上签约注销手续”。


我方的诉讼请求,不仅有事实依据,更有法律依据。现将相关法律法规复制如下:


1、京财税(2011)418号文件规定,存量房交易双方当事人应当在申请权属转移登记前,遵循依法、自愿、公平、诚信原则,进行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并如实申报房屋成交价格。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


—— 很明显依据以上法律,本案中已经明显威胁到我方利益的、88.44万元假合同的网上备案,理应注销。


但你原大法官,却在王某伪造我老公签名的鉴定报告出来之后,竟以“应由相关部门根据本案情况予以处理,本案不予处理”为由,驳回我方要求“判令王某协助办理注销88.44万元网签合同备案手续”的请求,试问,你的判决依据何在?


关于网签合同的注销流程,政府部门有着十分明确的规定。现将京建发(2010)169号文件中相关内容原文复制如下:

(一)注销已签字(或盖章)合同的流程
1.交易双方协商一致的,由房地产经纪机构在系统中填写《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注销申请表(经纪成交)》并打印后,交易双方自行或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到各区县服务窗口办理注销手续。

房地产经纪机构不配合办理注销手续的,交易双方可持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件到服务窗口填写《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注销申请表》,由服务窗口核对相关信息后,办理注销手续。

2.交易双方对解除合同协商不一致的,应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交易任何一方可持解除合同的生效法律文书到服务窗口办理注销手续。 ……


(二)解除未签字(或盖章)合同的流程
一方当事人以未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为由要求注销尚未完成的网上信息的,由房地产经纪机构核实后在系统中填写《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注销申请表(经纪成交)》并打印,申请注销的一方自行或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到服务窗口办理注销手续。

房地产经纪机构不配合的,申请注销的当事人可向服务窗口提出注销申请,区县建委(房管局)会在在两个工作日内发出通知,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交交易双方已签字(或盖章)的合同文本。如果房地产经纪机构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继续履行相应的手续;如果到时还未提交的,也可以注销合同网上信息。

—————————

本案中,虽然我老公没有在88.44万元网签合同上签字,但由于存在王某伪造我老公签字的事实,除法院之外,“相关部门”并无权确认我老公签字的真伪。所以,本案中的88.44万元合同是否该注销,只有通过司法途径才能解决。因此,我方反诉,要求法院判令王某协助注销该88.44万元假合同,正是依据上述政府部门的规定。

可是,你却在鉴定结论出来、查明88.44万合同上签字确系王某伪造的事实之后,本该依法明判,支持我方的诉求。而你却故意只做一半的工作,你只肯查,却不肯判。所以你反用鉴定结果,似乎伪造签名的合同,在你眼里已经直接变成了签名栏空白的“未签字合同”,于是以“应由相关部门根据本案情况处理”为由,驳回我方要求判令王某协助注销88.44万合同的合法诉求。使得本案中的88.44万非法网签依然存在,诉争纠纷完全没有得到任何有效的解决。


原庭长,你这样审办案子,究竟意欲何为?


试问,“相关部门”并非审判机构。代理人不懂,“相关部门”有权在研读本案情况和司法鉴定报告后,“根据本案情况”,代替法院去做出一个:是否采信司法鉴定报告、是否同意我方注销网签合同诉求的判决吗?


我方在收到你的判决之后,无奈按你判决书指示,再去交易中心申请注销。结果果不其然,王某再次无耻地拿着那份伪造签名的合同,去交易中心阻挠注销。辩称自己对鉴定结果不认可,谎称她已经上诉(实际上是我方上诉,王某当然并未上诉),将要申请重新鉴定,并以京建发(2010)169号文件第二条“有签字合同的注销程序”作为依据,声称该88.44万元合同是有签字的合同,她不同意解除合同,双方对解除合同意见不一致,应由法院判决……


现交易中心已向我方出具了书面盖章的“情况说明”材料,证明本案情况根据京建发(2010)169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只能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我方只有持解除合同的生效法律文书,才能到服务窗口办理注销手续。


原海涛,我无法不质问你,你在明知本案交易是115万,88.44万合同上的签名是伪造的事实之后,却故意一而再地,反用鉴定结论,去驳回我方要求确认88.44万合同无效、和要求注销88.44万合同的合法诉求,你这么不遗余力的维护王某和她伪造的88.44万元合同,究竟好处何在?!


作者: lrnho5    时间: 14-7-30 18:46
结束语:

庭长原海涛,给你的公开信写到这里,我也不想再多写了。虽然在审判过程中,你多次不允许我说话,在我需要对鉴定结果发表意见时,你多次违法限制我,要求我只说认可还是不认可,蛮横地阻止我表达,把我其他好多想要控诉王某、并打算申请法院对王某伪造虚假合同的行为依法惩处的意见,都憋在了肚子里,在法庭上得不到机会申诉。

还有2013年9月26日第一次开庭,你看到我当时的诉讼请求是要求判令王某协助注销88.44万元合同,要求继续履行115万元合同时,一再诱导我变更诉讼请求,一而再、再而三地问我到底是要履行,还是要解除合同…… 等等,等等。这些感受,这些怀疑,我都不想再细述了。


好多不公正的审办事实,相信应该有庭审录像已经一一记录。

我只想说,在与王某诉讼的过程中,我强烈地感觉到,自己并不是在跟王某诉讼,而是在跟你这个张家湾法庭的副庭长诉讼,我这个并非法律专业的老百姓,需要跟你这个专业的法官,斗智斗勇,去抗御你在审办过程中的种种不公、种种计谋;去认识你的指鹿为马、颠倒黑白。所以,我输了。

而且输的很惨,惨到我完全意料不到你居然能勇于做出一个仅要求我方过户、而完全不要求王某付款的判决!惨到我完全意想不到自己向法庭提交的几十个证据,在判决书中会被直接遗漏,更意想不到王某无理维护、恶意要求履行88.44万合同,这样贯穿整个交易和诉讼过程的事实,也居然会被全盘隐瞒、被你直接无视。

我在震惊、忧心、和悲愤之余,真的很惊诧于你的勇气!惊诧于你竟然可以做到如此罔顾事实,如此是非不分,赤裸裸地偏袒王某,大力协助王某无需支付剩余款项、便可将我的房屋过户。原海涛,你如此为所欲为,枉法裁判,你就没有半点害怕、没有半点忌惮吗?


一百多万的房屋纠纷,对任何一个老百姓的家庭来说,足以影响整个家庭的全部!假如真的因为你的判决给别的家庭造成几十万上百万的损失,你就不怕坐牢吗?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这是几百年前郑板桥的话。我很想说,如果你想发财的话,请你就去经商吧,你这样“隐瞒证据“、“隐瞒事实”、为王某“遮掩是非”、“使得王某无需付款就能过户”的判决书,无法不让人怀疑你也许是在贩卖法律、也许是在贩卖公平。

法官,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使者。做为一名法官,本应该感到肩上的使命与法袍披身的荣光。自从习主席上台,抓苍蝇,打老虎,连小老百姓都能预感到,一个风清气正的时代正在向我们走来!而你,却依然占据在法官的位置上,用你是非不分、枉法掠夺的判决,制造着民怨、民怒、和民愤!


习主席早在上任伊始就说过,“要让老百姓在每一个案件当中感受到司法的公正”。我严重怀疑你根本无视习主席的话。因为,我在你的判决书中找不到一星半点的公正!

……

我记得我曾经书面告诉过你原海涛庭长:认认真真,打一场干干净净的官司,是我直面这场诉讼的一份信念。而现在,你很成功地用你的判决耻笑了我、如同给了我一个巨大的耳光。在接到判决的那些日子,我真是不止一次在怀疑自己,耗费近两年的时光、希望用打事实和打证据的方式、去尝试追求一次公平公正的审判的想法,是不是太天真、太可笑。

原海涛,你所作出的(2013)通民初字第11505号民事判决,已经不仅仅是一个不公正、和错误的判决,而是一个剥夺当事人房屋财产权益的、满怀恶意的判决。


你判决后面的隐语,我读懂了:“88.44万合同不无效、不注销!鉴定费各出一半!房子你必须过户,而王某欠款70万却可以不付!”你用你的淫威,向我宣战:“什么证据呀事实呀,都是狗屁。鉴定等于白做,材料等于白递。判决是我写,我想怎么判,就怎么判。你能怎么样?”


是呀,我,一个平头百姓而已。我能怎么样呢,除了上诉,我也就只能写写公开信了。但是我相信,虽然我不能把你怎样,但是在北京,在最高院,或是在党中央,一定还是会有人可以把你怎么样的。一定是有人能够主持公道的。一定是有法律,是有法规,可以约束到一个法官的恶意行为。我要不停地写,不停地投诉,我这个小老百姓,祈求、盼望着有一天,我这个小案子,可以得到一场公正的审判!而你这个隐瞒证据、隐瞒事实、掩盖是非、枉法判决的“隐瞒大王”、“隐瞒法官”,一定会得到应有的惩处!!



作者: lrnho5    时间: 14-7-30 19:08
烟花坠 发表于 14-7-29 12:11
没吱声咋啦?人家低调,回避咋啦?那是制度。你说话真不讲理

拉风哥的一句,“闭肛”,矮油,真是经典:lol
作者: lrnho5    时间: 14-7-30 19:09
烟花坠 发表于 14-7-29 22:25
别考虑了,楼主已经动摇了,嫌这庙太小,想换天涯大庙。

我永远不会离开亲爱的八通,在拿到公正的判决之前,之后,都不会离开。
作者: lwihjw    时间: 14-7-30 19:19
不知道周四开庭的结果如何!
作者: lrnho5    时间: 14-7-30 19:25
lwihjw 发表于 14-7-30 19:19
不知道周四开庭的结果如何!


周四开庭之后,我申请了主审法官和书记员回避。周一合议庭的一个法官通知我去开庭,然后告诉我回避申请已支持。会有新的合议庭来审这个案子。我会一直跟踪报导。
作者: 梦门户    时间: 14-7-30 21:23
:time::time::time::time:
作者: 彩虹有一种颜色    时间: 14-7-31 08:58
支持!!!
作者: lrnho5    时间: 14-7-31 11:25
烟花坠 发表于 14-7-30 23:17
你要是败诉你就离开吧,太丢人,换个新号来吧,就像从新做人一样


假如我败诉,丢人的是这个社会,这个腐败透底的国家。

不要以为事不关己,说不好哪一天你就会遇到强权,就会遇到欺凌。

即便是告到最高院,我也要求一个公道。
作者: 凤非凤    时间: 14-8-1 12:22
烟花坠 发表于 14-8-1 11:29
小团伙、小帮派,要不得

人家言论自由,您差不多就得了。
作者: 青蛙王中王    时间: 14-8-1 13:45
沆瀣一气,不枪毙不足以平民愤。
作者: 凤非凤    时间: 14-8-1 18:03
烟花坠 发表于 14-8-1 17:52
骂人也是言论自由吗?这事要是在言论自由的美国,败诉者不服法庭的判决,也可以在网上骂法官吗?

可是法官有错在先!难道当官的就可以胡作非为吗?

作者: 凤非凤    时间: 14-8-1 18:23
烟花坠 发表于 14-8-1 18:09
有什么证据证明法官错判了?你就听楼主一面之辞就说法官错啦?你这叫偏听偏信

反问,你怎么就说楼主说的不是事实呢?

作者: 凤非凤    时间: 14-8-2 11:19
烟花坠 发表于 14-8-2 11:03
反你个猪蹄子啊。就算她说的是事实,要失败了,事实管个毛

黑鬼,没同情心!鄙视你

作者: 青蛙王中王    时间: 14-8-2 18:48
某人连点寻求真理的意识都没有,就别在这提真理不真理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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