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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通州某物业公司转移物业费债权--法院判决无效 [打印本页]

作者: 东方瀚海    时间: 12-12-27 15:16
标题: 通州某物业公司转移物业费债权--法院判决无效
这是哪家物业公司?揪出来!



物业费收取权不得转让


提示:对于许多物业公司来说,收取物业费是一件非常头疼的事儿。通州一家物业公司因欠债,将某小区的物业费收取权转让给了一家建筑公司,结果该建筑公司催收物业费时遭到业主拒绝。

   对于许多物业公司来说,收取物业费是一件非常头疼的事儿。通州一家物业公司因欠债,将某小区的物业费收取权转让给了一家建筑公司,结果该建筑公司催收物业费时遭到业主拒绝。

  今天上午通州法院通报,鉴于物业合同的特殊性质,物业费的收取权不得转让,据此驳回了建筑公司起诉业主吴先生催收物业费的诉讼请求。

  2001年3月,吴先生入住通州区某小区,并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合同》。

  吴先生向物业公司交纳了几年物业费之后,认为该公司的服务不到位,遂拒绝交纳2004年之后的物业费。

  2012年3月,物业公司因欠付某建筑公司材料款,便与该建筑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吴先生欠交的2004年至2008年的物业费作为债权转让给建筑公司。

  其后,建筑公司将吴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吴先生履行交纳物业费的义务。

  法院审理

  依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依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除外。

  本案中,物业服务合同的标的为物业服务,小区业主所支付的费用应专用于为业主的住房提供服务,该费用中包括专用于小区房屋的小修费及中修费。

  依据物业合同的特殊性质,该合同的权利不得转让。物业公司将基于物业合同的债权转让给建筑公司,该转让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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