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村“两委”集体辞职案引发的法律思考 发表日期:2011-12-12 新闻来源:发展周刊 |
2011年12月5日,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前上坡村村党委委员和村委会委员六人集体辞职。事发当日,前上坡村“两委”成员6人共同签字《辞职报告》,其中,村委会4人全部辞职,村党委2人辞职,另外还有2名村会计也签了字。据了解,像这种村委会全体成员一起辞职曾有发生,但是村两委班子成员一起辞职在国内尚属首次,因此,通州区前上坡村的辞职事件引起了各大媒体的关注。 记者北京市通州区在永顺镇前上坡村采访时了解到,这次村两委班子成员辞职,原因是他们和绝大多数村民对现任村党支部书记齐某不满,他们曾多次向有关部门实名举报村党支部书记齐某贪污侵占、侵权渎职等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法乱纪行为,要求撤销其党支部书记职务,依法予以严办。但是,他们的举报没有得到任何部门的支持,永顺镇党委、镇政府对他们反映的问题置之不理。因此,他们决定集体辞职。 在前上坡村采访时,村党支部副书记侯健向记者介绍了村两委班子6名成员实名举报齐某违法乱纪的经过。 2010年6月,前上坡村换届选举,群众高票选出新的村长,合法成立了新一届村委会。但是齐某拒绝交接,村委的财务章和村里的债权债务和财产清单、业务合同文本、帐薄等重要材料都不移交给村委会,掌握在齐某手里。新一届村委会已成立十七个月,至今没有交接,这是严重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行为。齐某用村党支部章和村财务章对外签署合同,私卖村集体财产。具体情况如下:1. 私立账户,私设财务人员,私自购买三联收据,竟然使用党支部章对外签署买卖合同,处理村集体财产。2. 以村党支部章和村财务章盖章收据,私自收取取暖费、物业费、水费等各项费用,村财务状况从不公开公示。 “贾家面积”之谜——在2010年4月永顺东街拆迁中,齐某指令村会计在拆迁户贾某家的拆迁补偿材料上篡改面积米数,本来拆迁面积是197平,已经由8人拆迁小组通过丈量签字确认,但后来改为220平,使贾某多得拆迁补偿款50来万。有直接的书面证据和第一知情人会计反映:贾某是齐某的同学,关系密切,齐和贾平分了这50万元。 “通圣博公司”风波——2009年,齐某主管村企业期间,北京市通圣博公司租用村里的一块场地到期,村里准备收回,这时,齐和平拿出了私自保存的一份补充协议,依据这份补充协议,村里赔偿了通圣博公司22万元。在这份协议上,没有村民代表和村委成员签字,村两委班子成员均不知情,由齐和平亲笔所写,只有齐和平一人签字,盖有村委会公章。况且主合同明文约定,合同终止时乙方无条件将场地交付甲方,在此情况下村里怎会同意再签订赔偿补充协议?但是在这种情况下,齐某利用职权强行执行了赔偿。 “马某案”协议——永顺东街拆迁中,被拆迁户马某有房屋买卖纠纷,已经由法院判决不予赔偿马某。但是,在判决生效后,齐某私自找到马某,并与其签订了补充赔偿协议,一人做主私自执行按照协议约定予以赔偿,造成一户房产两次赔偿,流失了集体财产109万元。村民指责齐某利用此案洗钱。 “又一方酒店”事件——“又一方酒店”是村里集体出资建造的,也曾经出租给了他人。2010年4月,永顺东街拆迁开始逐步展开,酒店所在位置不必立即拆迁,完全可以等到合同到期再拆。村民反映,为了达到骗取村集体财产的目的,齐某明知在合同到期后无法炮制补充协议的情况下,创造条件给人家赔偿,这样的荒唐事他也能做得出来。那块地一直到现在还没有拆完,欣永顺市场的补充协议,使村里损失700多万元。 鉴于上述事实,前上坡村“两委”成员多次到各个机关举报,但是举报材料不被重视,到了永顺镇党委就被压下了。2011年1月13日至4月22日,在举报下,通州公安分局经侦支队对前上坡村的账目进行了审查,共查出17项违法违规之处,其中16项是村党支部齐和平所为,1项是前村长所为。但审查结果在永顺镇党委的干预下,至今没有公开。 在上述的举报材料中,记者看到了村民的愤怒和不安的情绪。侯健和一些村民对记者说:“他们敢于用身家性命担保举报内容的真实性,为了全村百姓的合法权益不再受侵害,他们一定要坚持到底。” 【专家看法】 对于以上事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法学博士、律师李松洁李松洁发表了意见。 如果情况属实,则齐某的行为,直接涉及经济、政治、法律三方面关系——在经济方面,齐某的行为违法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直接侵害了前上坡村村民的财产利益、直接阻碍了前上坡村的经济发展。在政治方面,齐某作为一个党的基层领导干部,其所作所为直接损害了党的形象。在法律方面,齐某的行为及其主观故意和在刑法客体方面,都具备了犯罪构成的基本要件。 至于镇党委和政府不作为,如果情况属实,应负下列责任。 首先,其应承担不可推卸的行政不作为责任:比如,在印章管理方面,基于《民政部、公安部关于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意见》之规定,镇政府的行为就应当直接承担行政不作为责任。 第二,如果直接因为镇党委和政府个别领导的不作为或滥作为,在齐某侵害前上坡村集体财产的行为中,造成重大损失的,相关领导必须承担刑法渎职罪中397条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刑事责任。 至于两委班子的辞职,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之规定,属于无效行为,因为村委会委员是村民大会选举产生,只对村民大会负责,他们的辞职应该向村民大会辞职,村民大会通过后辞职才有效。(主笔:张宏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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