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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答辩状证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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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正义天平
时间:
08-10-13 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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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状证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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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正义天平
时间:
08-10-13 20:48
答辩人: 姓别: ,年龄: 岁, 年 月 日出生, 族,
住通州区翠屏里 号楼 室,邮编 101100,电话:
就原告所诉欠物业费、垃圾清运处理费、楼道灯电费一案答辩如下:
1、房屋买卖合同第三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一条约定物业费为1.5元/月/建筑平方米(证据1),但到交房拿钥匙时,物业公司拿一个没有任何依据的<<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协议>>补充条款,强制业主签字,不签字就不给钥匙.如果不拿钥匙,每天要收50元的保管费(证据2),是极不合理的野蛮霸道条款,所签之名不是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符合平等自愿的合同原则。
2、原告物业公司价格欺诈,原告证据二的收费标准是备案价与证据一的第一条所述,依据北京市政府物价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经通州区相关部门核准,格瑞雅居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费为1.8元/月/建筑平方米(证据3),备案和核准是两个不同的定义,是不同的两个价格.从原告现在提供证据我才知道原告用备案价冒充政府核准价,属于欺诈,按照合同法属于无效,应予撤销。
备案和核准的定义如下:
核准:审查后批准。 备案:向主管机关报告事由存案以备查考。
3、按照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规划建设的格瑞雅居小区的会所、文化活动中心等配套用房,是摊入到购房成本,是业主花钱买的,到现在有的被开发商和物业出售出租(证据4),空闲着的也不给业主使用,属开发商和原告严重违约,影响了我在小区的生活和活动质量.这是我要求减少物业服务收费的依据。
4、关于违法建筑:开发商在小区东北角占用绿地和停车位,违法建700多平方米的平房及房后的堆物场,共约有1000多平方米,再加违法建筑1200平方米的208号楼,两项相加共占绿化面积约有3000平方米,违反了小区绿化率35%的承诺和按此标准收取的物业费,现在绿化只有29%左右,这是我要求减少物业服务收费的另一依据。(证据4)
5、关于公布账目
通州区居住小区办公室2005年7月20日发函要求物业定期向产权人公布账目(证据5),到现在一次也没公布过。
6、小区按规划有532个停车位,每年车位停车费、临时停车费,公共配套用房出租、娱乐场所及广告等各项收费的收益,每年不下百万,除去适当的费用,其余部分应当归全体业主所有,应当公布账目.这几年的收益足够冲抵全小区业主两年的物业费的.
7、安防系统0.2元/月/建筑平方米①收费无据②按照购房合同,装修标准及设备说明:每户设可视对讲机一部,是我购房时花钱买的,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约第9章第1条第6款(证据6),楼道灯、可视对讲等用电,电费业主分摊,可视对讲机是我花钱买的,电费是我花的,为什么每月还要收我0.2元/建筑平方米的钱,属重复收费.
8、原告收费依据京价(房)字(1997)第196号和京价(房)字(1996)第274号被北京市京发改(2005)第2662号文件废止,从2006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北京市新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标准。
物业公司收取我2006年10月1日-2008年9月30日的物业费,应当按照京发改(2005)第266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收费。
1)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四第三章物业服务收费,第4条和《前期物业委托协议》补充条款第二条明确约定:“上述收费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调整。本标准与国家相关部门规定保持一致。(证据1、证据3)
2)根据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协议第4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及缴纳办法第3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依政府法律法规文件有所调整时,乙方应在物业管理区域明显位置进行公告,并按新的标准进行调准。(证据3、证据7)
3)根据格瑞雅居小区物业管理公约第9条第1款第1点:其收费标准依据京价(房)字(1997)第196号文规定收费。政府如有新的规定时,收费应按新政府标准进行调整。(证据9)根据:(一)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二)物业管理委托协议约定;(三)小区管理公约,宏泰旸公司的承诺,其依据京价(房)字(1997)第196号和京价(房)字(1996)第274号文件两个文件制定的《前期物业委托协议》补充条款,每建筑平方米1.80元/月.平方米的收费标准应当随着其收费依据文件的废止而废止,应当按照购房合同附件四第三章第四条《前期物业委托协议》第四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交纳办法》第三条及其补充条款第二条等双方的约定,应当按照2006年1月1日生效的京发改(2005)2662号文件规定的新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执行,宏泰旸物业公司拒不执行京发改(2005)2662号文件的规定,违反双方合同和协议的约定,是属于违法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维护法律的尊严,严格执行法律,惩治既不遵守法律,又不守信,违反双方约定的行为,请求法院判令宏泰旸物业公司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和按双方约定《前期物业委托协议》及补充条款第二条,按照北京市京发改(2005)2662号文件的规定,重新制定格瑞雅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的新的标准,按新的标准收取物业费。
4)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规定,从应当属于全体业主的小区停车位收费及广告费收入中宏泰旸公司归还属于我的那部份钱或抵减我应当交纳的物业费。
综上所述,开发商和物业有诸多的严重违约及违约在先,故我认为原告所诉求的违约金和诉讼费于法于理均不成立,对于物业费,我有充分理由少交或经双方协商后依照新的合理的收费标准交纳物业费。请法院依法明断。
以上答辩意见,请法庭予以考虑。
此致
通州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08年 月 日
作者:
lhr5518
时间:
08-11-26 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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